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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涉案药企岂能以销毁了之

2012-05-04 10:36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罗竖一 点击:

核心提示:据2012年5月3日《新京报》报道,5月2日,修正药业发布最新声明称,已销毁三个批次不合格胶囊产品,约14万盒。据记者了解,修正药业是首家对外宣布已销毁不合格胶囊的涉事药企。

据2012年5月3日《新京报》报道,5月2日,修正药业发布最新声明称,已销毁三个批次不合格胶囊产品,约14万盒。据记者了解,修正药业是首家对外宣布已销毁不合格胶囊的涉事药企。此前其他涉事药企如长春海外制药、丹东市通远药业、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通化金马(000766,股吧)药业已宣布召回。

与其它涉案药企相比,修正药业将“毒胶囊”销毁,无疑是对亿万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较为负责的做法,而体现了其一直宣称的“良心药、放心药”之企业宗旨。但是,“毒胶囊”涉案药企岂能以销毁了之?

面对“毒胶囊”案,有专家认为,法律“没有罚款的规定,就像一个纸老虎,对药企的震慑力当然不足。”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

那么,像修正药业、长春海外制药、丹东市通远药业、吉林省辉南天宇药业、通化金马药业、通化盛和药业、通化颐生药业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和四川蜀中制药等9家涉案药企所使用的“毒胶囊”这一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经过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了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劣药”的界定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则按劣药论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涉案药企使用“毒胶囊”没有经过审批,那么其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关责任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假如有关涉案药企使用“毒胶囊”是经过审批的,那么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则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总而言之,笔者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都能站在最大限度保障中国民众身心健康的高度,依法予以彻查涉案药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而不能让“毒胶囊”涉案药企以简单的销毁了之。

文/罗竖一

Tags:毒胶囊 修正药业 药品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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