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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品售出拟规定不得退换

2012-04-26 09:02 来源: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4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广征民意。草案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零售药品售出不得退换。草案提高了从业人员行业准入标准,并详细规定了企业在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责任,明确了出现问题时的部门经理负责制。

4月25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广征民意。草案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零售药品售出不得退换。草案提高了从业人员行业准入标准,并详细规定了企业在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责任,明确了出现问题时的部门经理负责制。

  草案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熟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企业应当设立与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高层管理人员中指定专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与药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的必要权限,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草案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停售或追回并做好记录。药企应当建立投诉信息档案,对投诉的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查询、跟踪。

  另外,草案还规定,药品销售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据《法制晚报》

  最高检派员调查“问题胶囊”

  两个工作组分赴河北浙江,深挖事件背后执法监管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已带领两个工作组分赴河北、浙江等地,听取当地“问题胶囊”事件蔓延和发展情况,并与当地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介入事件调查,开展深挖事件背后执法监管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

  “ 问题胶囊”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当即指示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及时掌握情况,关注事态发展,派员督办事件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日前向全国各省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发出通知,要求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和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问题胶囊”事件背后渎职等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感,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发现和查办“问题胶囊”事件背后的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河北、浙江、江西、山东等省检察机关已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介入事件的调查工作。

  此前,一家大型医药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在药品监察方面,处罚的惩戒力度远没有跟上暴利的吸引力,导致部分胶囊生产企业一而再再而三违法犯罪。

Tags:药品经营 零售药品 问题胶囊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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