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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常用药指导价亟需先明确三项机制

2012-04-25 09:37 我要评论 (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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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要求各省市要加大医改投入,明确了今年医改各项重点工作。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常用药最高指导价年内出台。(4月19日《北京晨报》)

很明显,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解决“看病贵”的重要手段。此次制定出台常用药最高市场零售指导价,初衷固然值得肯定,但让人担忧的是,仅靠现有的定价机制和办法,很难摆脱以往的定价虚高、降价就死、无人负责的痼疾。而要坐实常用药最高市场零售指导价,让群众最终得到政策的实惠,还需明确三项价格机制。

成本倒查机制。众所周知,商品价格,成本是核心。但在药品定价过程中,谁可以提供最准确的成本数字?企业当然是第一责任单位。但不能忽视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同一种药品,医院的售价远远高于市场许多的比比皆是,但对照有关价格政策和规定,却发现这些价格还没有政府部门规定的高或正好持平。这就说明了现有的药品定价机制存在漏洞或不完善之处,而成本虚高则是主因。而这,市场上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客观的、公正的、基本不为人左右的实际数字。围绕这一价格,通过一级一级倒查,便可锁定有关企业有关药品的实际成本。依据这一成本,加上其他合理成本和利润,便可确定合理的市场零售价。因此,制定某种常用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时,要确定药品成本市场倒查机制,把从市场上采集的该药品的成本作为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然后参考企业自主报出的成本和其它合理因素,综合加权后确定其价格。

药品价格相对动态管理机制。一方面,药品制造成本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从客观上讲,价格也应该是一个随时变动的过程。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价格变动过于频繁,不利于药品价格稳定,增加管理成本,还可能使群众对价格无所适从,失去定价的意义。因此,对常用药品制定的市场指导价格,应该明确一个适度的成本正负变动幅度,超过这一幅度时,价格主管部门就应及时予以降价或涨价,并严格进行公示。这样,可有效避免由于价格原因出现定价或指导价药品“见光死”,或由于价格长久不予调整导致药企无利可图而放弃一些药品的生产,出现常用药“制度性缺货”。

药品价格制定畸形问责和追究机制。药品价格畸低,短期看,药企利益受损,长期看,药品质量难保,最终还是群众受害;药品价格畸高,必然是群众利益受损,政府(价格)部门公信力受质疑。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和义务。因此,要明确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制定畸形追究机制。当政府价格等部门制定的常用药市场最高零售价在实际执行中,与市场实际销售价出现明显差异时,就要及时启动定价问责和过错追究程序,对价格制定过程中负有明显过失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及时的追究,督促有关机构和人员积极慎重用权、用好权、用对权。

制定常用药市场零售价最高指导价,无疑是国家解决“看病贵”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而“看病贵”解决得好坏与否,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看病难”解决得快与慢。这就告诉相关部门和人员,当我们积极发挥职能、运用有关政策努力作为之时,更应该首先检视这些政策存在哪些不足和漏洞,并及时予以修正和补漏,以免跑冒滴漏,被利益相关方绑架或利用,失却政策的应有之义甚至南辕北辙。

 

Tags:常用药 亟需 指导价 制定 明确

责任编辑:芸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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