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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环节限价办法近期不会出台

2012-04-25 09:1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刘涌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自该办法征集意见的消息传出以来,包括医药企业底价销售的模式将被终结、药品加价将由流通环节转向生产环节、生产企业有可能抬高出厂价等相关争论便已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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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管理办法,近期不会出台。”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4月23日在中国医药企业营销高峰论坛上透露这一信息。

于明德所指的“管理办法”,正是国家发改委向业界征集意见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2月份版本的征集意见稿,该法规意在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降低流通费用,压缩商业企业用于不正当促销的价格空间。

自该办法征集意见的消息传出以来,包括医药企业底价销售的模式将被终结、药品加价将由流通环节转向生产环节、生产企业有可能抬高出厂价等相关争论便已展开。

但从整个医改的角度,有医药行业人士指出,单靠这个暂行办法难以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仍需要配合医疗机构和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于明德也认为:“要解决现在的问题,根本上还是从解决以药补医入手。”

替代性措施已出台

2011年底,出厂价仅0.6元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最后销售价格竟然超过12元的现象曝光,暴露了药价虚高依旧,尤其是药品流通环节存在着巨大的加价空间。

此后不久,由国家发改委起草暂行办法开始征集意见的消息便在医药行业流传,直到2012年2月份,暂行办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征求意见稿。

按照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第八条的内容,解决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实行价格差额率上限控制,基本原则是“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

医药行业人士分析,暂行办法不足以根本改变药品流通现状,而且暂行办法将使不合理的流通费用生产企业内部化,办法的实施或许使整个利益链条的税负增加,因而成本增加。

尽管暂行办法很有可能近期不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药品价格治理的相关措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原司长李镭分析指出,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暂行办法的部分重点内容。

例如,通知要求,生产企业需要从2013年起,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格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

实际上,对于暂行办法的执行而言,出厂价是其贯彻落实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亦是其推行的前提条件。而且于明德认为,出厂价调查的通知对企业来说同样也是一次考验,现有市场价格、行业出厂价格等都是重要因素,需综合考虑。

不过,尽管相关内容已经推出,但李镭对暂行办法前景的判断是,暂行办法不出台很可能仅仅是暂时,迟早要出台,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将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控制。

需与医疗机构改革协调进行

在现行药品流通模式下,药品在流通环节高加成后进入医疗机构,最终以高价销售给患者。而目前众多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的政策,也正是出于“流通环节多推高了药价”这样一个逻辑。

“这种说法完全是颠倒了因果关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高药价产生的根源是公立医院的现行体制以及药品销售加成管制,导致了药品零售价格虚高,零售价格与出厂价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价空间,能够允许药品流通环节多并且层层加价。

实际上,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启动以来的重点内容,也是医改“十二五”期间三大重点突破的内容之一。

“我认为解决目前药价虚高的关键仍是在公立医院实现四个分开,并推动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说,“特别是管办分开和政企分开,解放医院、医生,建立让他们愿意采购和使用物美价廉药品的机制。”

目前,有关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基本成为各方的共识,支付制度改革也是“十二五”期间医保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支付方式与药品加成政策的关系仍然值得关注。”医药行业资深人士王宏志指出,“加成政策和医药费用支付方式都起到调节利益关系的作用,但加成政策仅作用于药品,支付方式则作用于所有医疗项目,是更核心的制度设计,加成政策应当依从于支付方式,保证与支付方式激励相容。”

 作者:刘涌

 

Tags:医药企业 药品流通 医药行业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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