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从头管起 药品须报出厂价与中标价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还指出,对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药品价格从“头”管起
另外,根据一些药企透露,发改委一直在酝酿“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且在今年2月份向一些单位发了“征集意见稿”,据悉,该“暂行办法”意在加强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的监管,从而“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
业内专家指出,发改委上述举措,煞费苦心意在从药品的生产到流通的各方面着手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然而药品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不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严格管控,证明了价格机制在医药领域已经失效。并且,这种严格管控未必就一定能平抑虚高的药价。
公立医院是药价虚高重灾区
北大纵横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对记者表示,通常所说的药价虚高,一般情况是指到医院就诊时候发生的。然而,在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老百姓具有相当的选择权,即使对方推荐较贵的药物,人们也可以选择不买,因此,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不包括县级医院)是药价较为正常的区域。
公立医院,老百姓成了砧板上的肉。药价多少,跟患者没关系,医生开处方了,患者只能去拿药,而且只能去医院的药房拿药,否则医院方面拒绝使用。
因而,史立臣认为,只要有选择权利的地方就不会存在真正的虚高药价,即使虚高存在,也不会在有选择的地方生存下去。而患者在药价虚高的重灾区也就是公立医院没选择权利,所以,不得不忍受人为刀俎的境况。而目前发改委所有的政策都是针对制药企业和流通企业,对招标机构和年销售额上千亿的公立医院而言却没有具体的管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并不能直接管医院。有位不愿具名的某三甲医院退休院长对南都记者表示,一般的公立医院,基本是多头管理,财政部管财务,人保部管理人,发改委管规划,卫生部管理业务,钱由国家拨款。这样谁都管其实最终就是谁都不能真正管得着。
另有北方某大型医药企业负责人对南都记者坦承,该“通知”看起来力度颇大,然而在具体条款上过于模糊。比如“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过大”,如何定义“过大”,“通知”中并没有明确。考虑到各省都是单独招标的,这种模糊性,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同样的中标价格,在某些省就是“过大”,在某些省则合格,这样让企业无所适从。
直接调价抹杀廉价药
而针对发改委对药品价格的调整,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对记者表示,十年来发改委20多次调价,效果其实十分有限。
“因为药品招标实施的是最低价中标政策,每一次降价后,一些常用药,因招标价低,企业无利可图而停产。还有一些药品,企业换个名称和包装再次销售重新申报价格,形成新的高价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制药企业的药品一次次随着发改委的降价政策而寻找新的“对策”。从而,发改委煞费苦心的一次又一次地调整药品零售最高价,对解决患者看病贵的问题成效并不大,反而把很多原来物美价廉的常用药品,从市场上抹除。
流通领域整顿治标不治本
而在流通领域,目前医药生产企业大多采用的是所谓的“底价包销”,即企业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将药品销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完成药品从流通到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整个流程。按照“暂行办法”,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的实际差价率(额),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根据这种规定,出厂价在10元以下的,差价可达30%;出厂价在200-600元之间的,差价则为10%;而一旦药品出厂价超过2000元,差价最多只有185元。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该“暂行办法”一旦实施,一些资金有限的小型代理企业将被清理出这个行业。但是,同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销售,有可能由自己通过财务运作等方式来加价,这样等于说是将药品加价由流通环节向生产环节转移。
该专家表示,不改变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医院追求大处方高药价的逐利行为,对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各种监管措施,企业总是有各种方法来应对。从而,降低药价的核心又回到了“公立医院改革”这块顽石上面来。
作者:侯睿之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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