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乱象亟待当头棒喝
核心提示:近期,陕西省商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县保健食品经营店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大部分经营店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这种现象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前保健食品质量着实令人担忧,而其价格却非常昂贵,严重影响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螺旋藻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保健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资料图片)
编者按:近期一波三折的螺旋藻铅超标事件再次将保健食品安全问题推入公众视野,人们在对相关标准提出疑问的同时,更为入口保健食品是否安全打上了问号。从本期开始,本版将不定期针对国内保健食品领域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剖析,并试图探讨可行的管理措施,敬请关注。
近期,陕西省商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县保健食品经营店开展全面检查,发现大部分经营店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这种现象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前保健食品质量着实令人担忧,而其价格却非常昂贵,严重影响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商南县此次共检查540余种保健食品,其中,合格的462种,合格率为85.6% ,不合格的78种,占总数的14.4%。不合格的保健食品集中在减肥类、美容养颜类、壮阳及改善性功能、补充维生素矿物质及增强体质4种功效的产品上。
假冒者的“伪装”
商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此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在批准文号标识方面各有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假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食健字”,如“苦瓜排油素”假冒标识为“国食健字G20050124”;
2. 假冒卫生部批准的“卫食健字”,如“羊胎素”假冒标识为“卫食健字(2001)第0639号”;
3. 假冒个别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卫食准字”,如“神奇丸”假冒标识为 “新卫特食备字(2009)第84号”;
4. 标示为香港进口的“港卫特食字”,如“参茸鹿鞭丸”假冒标识为“港食卫(进)准字(2009)第088号”;
5. 未标示批准文号或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代替批准文号,如“蚁力神(第六代)”进口商品商检号为“2005TWG-488-6”;
6. 擅自添加药物,冒充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如“脂肪燃烧弹”假冒标识为“卫食健字(2003)第0331号”;
7. 有些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外包装盒、产品说明书标识不规范,存在夸大疗效或宣传功能主治等违反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
乱象寻因
假冒保健食品充斥市场,主要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等。
一些生产厂家为了牟取暴利,生产“三无”保健食品,或是擅自篡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将普通食品的“卫食字”改为“国食健字” 或“卫食健字”。有的厂家在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并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疗效或标示功效超出批准的范围等。
在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购货把关不严。一些保健食品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索取供货企业的经营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没有健全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记录。部分经营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差,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销售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而有意误导消费者。
部分经营者利用保健食品销路好、赚钱快、消费者对保健食品标识辨别不请的特点,大肆宣传违法广告,夸大其词甚至无中生有,编造一些所谓的新科学、新名词、新理论,运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诱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产品。
目前,保健食品监管职能已由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由于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尚未出台,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常常感到无章可循。在接手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之后,很多基层药监部门仅限于摸底调查及开展政策宣传,加之没有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健食品的监管难度,使违法生产经营者有机可乘。
一方面,保健食品经营渠道较多,涉及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超市、个体商店等等;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存在人员和经费严重不足的缺憾,加之检验检测设备缺乏、技术支撑力量不足,目前还达不到严格监管的要求。
此外,宣传教育力度也不够。农村大多数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对保健食品功效不太了解,认为保健食品也是药品。例如,2011年10月,商南县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辖区一村庄查处虚假宣传“筋骨风痛膏”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竟然被前来参加集会的村民暴力阻挠。
上下求索
净化保健食品市场是消费者的呼声,也是监管者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首先,对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对达不到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定期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专业知识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如通过电视台举办讲座,印发宣传材料、传单,利用消费者权益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向群众宣传保健食品法规规章等,指导群众利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保健食品相关信息数据。同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假劣保健食品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再次,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法规条例,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者严肃处理。在查处违法保健食品案件时,药监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发现大案要案后应追查源头,一查到底。发现可疑保健食品后,要及时抽验送检。对已查处的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案件,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最后,还应建立联防体系。可考虑利用信息平台,与周边省、市、县之间建立联防机制,发现可疑的假劣保健食品及时联系传递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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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藻事件启示录
继2月29日发出《关于加强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之后,3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通报称,“结果显示,康爱斯牌螺旋藻片、澳奈斯绿色经典牌螺旋藻片、鸿洋神螺旋藻3个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幸福来牌螺旋藻片(康特力斯)20111214批次的产品铅、砷超过限量标准;媒体报道的绿A牌螺旋藻精片、汤臣倍健牌螺旋藻片和金奥力牌三达紫光螺旋藻片等其他产品铅含量在本次监督检查中结果均未超过国家限量标准。”在通报中还进一步说明了螺旋藻产品的相关标准:“以藻类为唯一原料辅以少量辅料组方的产品,其铅指标限量为2.0mg/kg;不以藻类为唯一原料组方的产品,其铅指标限量为0.5mg/kg。”
笔者认为,在该起事件中,监管部门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并研究和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第一,食品安全信息应规范发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信息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健全保健食品标准体系迫在眉睫。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与公布。而在此次事件中,非卫生行政部门于15年前公布的“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仍作为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而该标准与目前保健食品生产实际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判定产品质量需要更多论证。由于目前保健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够健全,在对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抽检时,应对产品质量判定采取更加谨慎负责的态度。
监管部门发出的任何信息,都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对于确认存在非法添加的产品,无疑应该严厉执法、严格查处,但对一些由于标准缺失或对标准理解存在误差而产生的不具使用风险的问题,应该慎重决策,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士对相关标准进行再论证或风险评估。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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