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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美丽产业”仍需“狠劲”

2012-04-07 09:52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缪宝迎 瞿晖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随着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广而杂成为监管者面对的另一难题。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尚可进行统计,做到心中有数;而化妆品使用单位却随处可见,美发机构、美容会所、酒店、招待所等都属于化妆品使用单位。

化妆品监管职能从卫生划转到药监,笔者感受最深的是监管相对人规范经营意识淡薄:“到工商办张营业执照就行了”、“监管是干什么的,就是交一些钱吧”……基层药监执法人员在履职初期到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职能告知的时候,经常要面对经营者提出的类似问题。

随着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广而杂成为监管者面对的另一难题。对于化妆品经营企业尚可进行统计,做到心中有数;而化妆品使用单位却随处可见,美发机构、美容会所、酒店、招待所等都属于化妆品使用单位。

问题频发

使监管形象大受影响  

近年来,化妆品市场问题频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法添加化学成分或其他有毒有害成分;标签、说明书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或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无证生产;非法经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甚至盲目推介造成消费者伤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标准;应该纳入化妆品管理而未纳入等等。此外,市场上还存在不少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而流入境内的境外产化妆品。

媒体对于以上诸多问题屡有曝光,而相关监管部门也时有通报。曝光与通报的产品中既有国内企业的,也有合资或外资企业的。可以说,目前化妆品市场总体上缺乏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消费者对于化妆品尤其是国产品牌缺乏信心,对化妆品市场现状颇多微词,政府监管部门的形象也因之大受影响。

法律法规陈旧乃瓶颈之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与社会发展及监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由于法律层面未对化妆品经营使用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导致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存在多、广、滥的问题:只需注册营业执照,就可以随意销售化妆品;没有技术职称却披上美容师的外衣,擅自配制所谓的“化妆品”。这种无需许可的制度,使得化妆品相关企业对化妆品监管要求知之甚少。

笔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对于产品入店前该把好哪些关口、如何索票索证、如何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等均一问三不知。如此必将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也导致行业恶性价格竞争,阻碍合法规范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环境下,监管难度不言而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力度。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从实行许可制度到监管方法、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均予以明确,以便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监管者理清工作思路。

在履职初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引导上,通过培训、咨询等方式将监管理念引入企业,使企业逐步规范化妆品管理工作,引导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其产品也由简单的美容修饰作用向功能性方面扩展,出现了诸如防晒、祛斑、减皱去皱、美白嫩肤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多品牌、多用途的化妆品对于满足人们的爱美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据有关方面统计,2011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已达2000亿元人民币。如此之大的市场却缺少应有的规范,这与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市场监管的要求相去甚远。

化妆品市场的现状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而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在化妆品监管领域较为突出。与化妆品监管相关的部门涉及质监、工商、卫生、进出口检验检疫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等,各部门间的职能界定模糊导致责任不清,实践中,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事情时有发生。

是否需要多部门介入  

2008年机构改革之后,对化妆品的监管职能作了局部调整。

根据“三定”规定,将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同时规定,其还负责组织查处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三定”规定中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由其负责,同时规定,其还负责拟订进出口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等。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虽然未对化妆品的市场监管作出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化妆品一并列入监管对象。按照现阶段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由药监和质监部门分别核发“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工作也经常是两个部门交替进行。

这么多部门共同承担化妆品监管职能,显然不符合“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的要求。化妆品监管由于专业性较强,多部门介入的话,可能会降低监管效率,增加监管成本,削弱监管成效。为此,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参照国际上化妆品监管的成功范例,对化妆品监管体制进行调整。从专业、统一、高效的角度出发,将化妆品监管职能整体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据了解,目前许多国家均是将药品、化妆品纳入一个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因为在监管人员的专业性、监管模式的相通性、检验检测技术要求的类同性、与人体健康的关联性等方面,化妆品与药品都比较一致。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真正重视化妆品的监管问题,尽快将相关职能予以调整,促进我国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让这一“美丽产业”给更多的人带来美丽和健康。

Tags: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经营 化妆品管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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