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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应适当放宽

2012-04-05 10:00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谢子龙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目前,各地对社会药房销售处方药品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合格处方才能销售处方药品。根据笔者对湖南、浙江、陕西、上海、广西等十五个省市区处方药政策的调查,有14个省市区规定所有处方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目前,各地对社会药房销售处方药品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普遍要求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合格处方才能销售处方药品。根据笔者对湖南、浙江、陕西、上海、广西等十五个省市区处方药政策的调查,有14个省市区规定所有处方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而医院处方外流困难,加剧了患者自主购药的困难,造成患者购药不便,同时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工作负担。

笔者认为,如果有选择性地放宽安全性相对较高的处方药品销售限制,能方便患者购药、减轻医疗机构工作压力。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具有病程长、变化相对缓慢、治疗方案基本固定,需要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等特点。其用药一般安全性较高,患者对此类药品比较熟悉,在执业药师指导下,可以保证药品合理使用。

2011年9月份,上海人社局、医保办公室、药监局出台《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规定上海当地的医保药店可凭登记销售上海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处方药品。患者在社会药房购药一般只需要10分钟左右即可。如果在医院购药则需要排队、挂号、开处方、取药等环节,少则三四十分钟,多则三四个小时,适当放开对消费者购买处方药品的限制,效果十分明显。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改变当前药品管理模式,在保障药品安全的同时,借鉴地方切实可行的做法,适当放开对处方药品的销售限制。

1.除零售药店禁止经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允许零售药店在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充分掌握患者情况的基础上,凭登记向患者销售。零售药房应对顾客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便于出现问题时及时与顾客取得联系。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对于患者自主在社会药房凭登记购买的处方药品,享受与在医疗机构购药同等的报销政策,保护患者的权益。

3.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于违规销售禁止经营的药品或者不凭处方销售注射剂、抗生素等药品的社会药房予以严惩,以净化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4.改革现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式。增设新的管理类别,允许患者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通过与社会药房执业药师进行沟通后购买。同时,对执业药师应尽的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在方便患者的同时保证用药安全。

Tags:处方药品 处方药销售 零售药房 药品管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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