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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政策愿景能否与实操对接

2012-03-15 10:55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张国山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本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企业自定出厂价(即在药品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下,企业开给代理商底价发票的价格),流通环节执行“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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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企业自定出厂价(即在药品底价招商代理销售模式下,企业开给代理商底价发票的价格),流通环节执行“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加价政策。流通环节包括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分别规定了不同价格区间的差价率(额)。

其实,国家发改委这次《办法》只是2010年8月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的修改版。如果《办法》严格执行起来,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零售环节价差率都被定死,终端高比例回扣将得到大力遏制,商业公司利润率进一步下降,药品代理销售机制或迎来颠覆性的考验。

同时,商业的“洗票”主体时代也即将结束,不仅一大批主要依靠“洗票”维持生存的小型医药商业公司要关门,即便不是依靠“洗票”维持生计的、配送能力不强、回款信誉差的医药公司也面临着生存问题。

而制药企业由于需要重新组建办事处,人力资源成本、正常运营的其他固定成本支出将大幅度上升,生产企业利润也会下降,或再无力支付给医生高比例的处方费。

笔者认为,制药企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这个征求意见稿作为药品价格管制措施的强烈信号,利用国家政策调整时期,适时调整企业的运营机制,做到有备无患,适者生存。或自建办事处,将药品销售回归到专业化办事处销售推广的正常轨道上来;或由代理销售模式向佣金销售模式转变,代理商将成为工业企业的准员工,和工业企业共同分担正常开票产生的税收。

不可否认,国家发改委此招一出,捏住了药品流通环节的“七寸”,业内哗然。但冷静思考,执行困难也不小。

首先,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即医保药品),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品种有2100多种,涉及4800家企业,总计可能10余万个品规,发改委能否有人力一一核查各家企业上报的完税证明的真实性?其次,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思路不是今天才有的,以前就有规定,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彻底执行。第三,流通环节加价率都规定好了,还要不要招标?如何招标?第四,药品是特殊商品,但并没有脱离商品的属性。商品流通有它内在的规律,强行制定流通环节差价率难以脱离计划经济思维,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律也有待商榷。第五,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是医改大趋势之一,发改委是否还有出台医院加价率的必要? 

Tags:药品流通 代理商 药品价格 药品代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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