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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率管控,底价代理大考在即

2012-03-15 10:45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刘煜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去年12月底发改委召集的全国医药物价工作会议上,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去年12月底发改委召集的全国医药物价工作会议上,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作为彻底改变药品流通游戏规则的重拳,对商业的影响或将大于工业,冲击最大的将是目前国内药品流通领域的底价代理主流模式和近百万代理商的生存方式。  

脱胎于“广东三控”  

从《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广东三控”的影子。“广东三控”是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经近一年多试点后,本《办法》脱胎于“广东三控”,虽然强调是药品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但重点同样要求控制药品出厂供货价格,实行供货价格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按规定“报送出厂(口岸)价格”,提交“不少于三张完税凭证”、“每张完税凭证的开具时间,间隔不少于2个月”,否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公布其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并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

企业提供的票据,将成为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没有提供,那么有关部门可能在中标后不对价格进行制定或者参照其他省份最低的标准进行制定。两者都将直接影响产品最高零售价制定。因此,如果政策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务必提前做好票据管理的准备。  

比“两票制”先进  

看到本《办法》很自然地联想到“两票制”,“两票制”最早也是在广东提出,目前在福建试行。“两票制”即生产企业开票到唯一一家商业,商业经流通差率加价后开票给医疗机构,目的通过对控制流通环节的转配送次数来控制药价。在目前医疗机构仍然存在3~8个月的压款周期和商业企业尚未完成现代物流企业转型与整合的前提下,“两票制”也因可操作性问题而前程未卜。

《办法》继承了“两票制”通过控制药品流通成本以降低药品价格的思路,但从原来流通环节转配送次数的管制转变为从过程总费用的费税角度来管控,不管控流通次数。笔者认为这样的方法更为先进也更具可操作性,有可能成为今后的药价管理主流思想模式,但同样可能会因缺乏经销商在中间流通环节的资金蓄水池作用,而使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在公立医院压款情况下而负上沉重的财务成本压力。

底价代理冲击最大  

尽管国家多次对药品流通环节商业公司的“过票”行为进行打击,但目前“过票”仍然广泛隐藏于代理制体系下。而按照《办法》管理思路,原来供货企业底价开票,代理商“走票”的行为将有望杜绝。

按照《办法》的要求,将流通环节药品加价率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在这样的要求下,生产企业为了保证药品价格体系,以维持产品市场操作空间,增加流通环节的推动力,企业产品的出厂价就必须发票,不是“底价”而是正常开票。因此,底价开票模式下的“过票”行为将被没有操作空间,“过票”商业公司就没有了生存空间,从而加速商业之间的整合,一大批中小商业公司将兼并或淘汰,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而根据商务部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国家将会大力扶持大中型商业企业,小配送企业因为资金流不如大企业,生存将更为困难,很可能在未来的医药购销领域里逐渐消失。

目前,除了外资企业、部分合资企业、少部分国内企业是自建专业化办事处体制推广销售药品,绝大部分制药企业都是底价招商代理销售运作模式。在现行的底价代理模式下,低进价、高回扣、政府公关、客情维护是其主要特色,代理商承担了所有的法律风险;在未来的《办法》管控下,生产厂家必须抛弃底价开票选择正常开票,同时也选择了风险的担当,渠道的主控权从代理商手中回到了厂家,也极大压缩代理商的操作运营空间,这也意味着底价代理制将彻底退出主流舞台。

代理商也会因此而迎来一次新的考验,或向佣金制的专业代理模式转型,从此走上厂家主导的佣金制下厂商合一的战略合作模式。但药品代理制作为一种常态的国际药品营销模式,并不会消亡,这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因为目前中国80%生产企业终端推广能力极其有限,他们需要代理商的介入,只是在新《办法》的管控下,需要不断地探索与创新。

Tags:代理商 医药物价 药品流通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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