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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筹资图变

2012-03-14 10:01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周寿祺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在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践方面,并未完全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对筹资政策作相应调整。保障与保险在责任和功能上的适当分开,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在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践方面,并未完全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对筹资政策作相应调整。保障与保险在责任和功能上的适当分开,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保基本”下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筹资政策很明确,即现今10大类41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都由政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提供免费服务,由政府统一结算。2011年,全国按人均25元标准(2009年启动时为15元)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条件好一点的城市标准会更高一些,如江苏省苏州市2011年人均为35元。

虽然如此,“保基本”的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筹资政策仍是多样化的。如离休人员、山东、江苏、江西、广东、湖北、陕西等省级机关的公务人员,仍在施行公费医疗制度,由政府全额补助。又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由政府实行定额补助,前者2007年启动时为人均40元,2011年提高到200元,2012年将提高到240元;后者2003年启动时为人均10元,2011年提高到200元,2012年也将提高到240元。再如职工医保,政府仅对公务员参保支付保医疗费,对公务人员则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这属于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费的性质,而对其他职工没有补助,由企事业单位自筹。至于大中小学生,按国务院要求应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享受政府补贴。中小学生2007年启动时人均为50元,大学生2009年启动时人均为80元,之后视同居民同一标准。

由此可见,在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的实践方面,并未完全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有必要对筹资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理想的模式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标准》,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由政府列入公共财政预算,由政府负责支付,真正体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以外的,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救助对象由救助基金按规定支持,如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减免大额医疗费用等。特定对象,如离退休人员、保健对象、军人,对按规定享受的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公务人员实行政府与本人共同筹资建立公务员补充医疗办法。企、事业单位在降低保费费率(因政府对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项目实行补助)的同时,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筹资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则由政府与城乡居民共同筹资建立城乡居民(或非职工、非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城乡居民的个人筹资额度,应与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挂钩,不宜单一由政府提高补助标准。大中小学生应按国务院要求列入城乡居民医保,由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筹资纳入城乡居民(或非职工、非就业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如加上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就能有效解决重复参保和异地实时结算的瓶颈问题。

现实的简化  

由政府按《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标准》,对《社会保险法》规范的3个险种,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同一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原筹资的费率或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在步骤的操作上,宜先在城乡一体化试验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走向统一。

从筹资理论上讲,保障包含保险,但保障不等于保险。社会保障(包括救助)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保险是政府或用人单位、参保者的共同责任,商业保险是参保者的责权。

从实践上来看,政府对医保的财政投入包括“新农合”补助、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职工医保中参保公务人员的保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和离休人员、军人、未参保公务人员的公费医疗全额补助以及医疗救助,估计年支出约3000亿元左右。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为例,2011年参保人数分别为8.32亿人和2.16亿人,按年人均补助200元计算,就达2096亿元。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为人年均收入的2%即2元左右,大体上由个人和集体各半负担,政府不给分文补助。到了2011年,仅政府补助就占农村居民年人均净收入6977元的2.9%,今非昔比。从资金总量来看,已具备重新设计加以整合的条件。

所以,保障与保险在责任和功能上的适当分开,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Tags: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制度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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