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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化妆品企业监管的六大尴尬

2012-03-09 14:46 来源:中国医药网 作者:陈刚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常常听到的一句话。很多商家都对化妆品概念不清楚,对化妆品范围界定不了解,误以为只有涂抹在脸上的护肤品才是化妆品。

   尴尬之一:洗发水也是化妆品?

  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常常听到的一句话。很多商家都对化妆品概念不清楚,对化妆品范围界定不了解,误以为只有涂抹在脸上的护肤品才是化妆品。

  尴尬之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怎么连化妆品都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手化妆品监管的时间较短,且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经营单位)数量繁多,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监管的有效覆盖。故此,不少化妆品经营单位在首次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时对其的化妆品监管职责都会产生疑虑。

  尴尬之三:质监局已经抽过样了,你们怎么还要抽检?

  质监部门不仅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在职能调整前还负责化妆品的专业化监管,因此部分地区当前还存在质监部门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检的现象,对被抽样单位来说无疑增加了一些经营成本,对行政部门来说则浪费了一笔行政资源。

  尴尬之四:销售的化妆品检验结果是“合格”的,凭什么查处?

  尽管《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是5年前才出台的,但检验项目有限、产品标准过低的弱点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深圳市局直属分局就曾查处过一批假冒国内某知名品牌化妆品,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但涉案产品经鉴定均属假冒。

  尴尬之五:企业想依法依规经营,可到底要怎么做呢?

  化妆品属于常见日用消费品,经营者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在清晰明了的经营规范长期缺位的情况下,绝大部分经营者没有意识到化妆品作为健康相关产品的特殊性,质量意识不够,经营规范性不足,亟待普法宣传和经营指导。

  尴尬之六:规定跟不上形势,到底怎么适用啊?

  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堪称“基本法”。可是,1989年出台的这部条例与当前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形势脱节严重,适用性较差,也缺少细分的化妆品专业法规与之配套,导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时无法可用。

  面对尴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理当有所为。

  我们应当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等媒体平台或媒介形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讲化妆品知识和政策法规,介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公布化妆品监管动态,为民解疑。

  我们应当善用各方资源,积极理顺化妆品监管职责体系。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企互动,打假扶优。

  我们应当用足用活现有法律法规,实现有限法律资源的应用价值最大化。此外,要积极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反映工作难点和思路,加快立法建规进程,充实化妆品监管政策法规体系。

Tags: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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