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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药品重名 应严格审批

2012-03-09 13:28 来源:健康报 作者:孙华君我要评论 (0) 点击:

“辛疏”、“欣舒”、“欣纾”、“馨舒”、“信舒”,当你面对这样一些药名的时候,会不会感到迷茫无助?他们的读音几乎相同,但却是完全不同的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几乎都采用商品名或商标名标识产品。虽然商品名简短易记,但由于其命名随意性大,药品信息注册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协调不足,出现了不同药品使用同一个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的情况,还有很多名称相似、读音相同的现象,极易造成药品选择混乱与用药错误。美国每年因药品名称相似引起的差错逾百万起,为此,已采取措施避免药品名称读音或拼写相似造成的混淆,但我国对此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过半药品“重名”

  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很多,加之外资、合资企业的增加,品种重复在所难免。“一药多名”的现象由来已久,就像给孩子起名一样,好听的词就那么几个,想避开并不容易,导致用字比较集中,区分度低。研究发现,除了“一药多名”,还存在“一名多药”的问题。商品名简短易记,医务人员和公众多数习惯使用商品名称呼药品,但如此混乱的名称,极易造成用药混淆,为正确、合理、安全用药埋下了隐患。本文仅考察了国产药品商品名、商标名情况,若进一步合并考察进口注册药品的商品名,则情况更为复杂。

  笔者及同事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国产药品数据库”中检索到药品注册商品名7323条(对应唯一批准文号)记录,对比分析发现,有很多企业生产的同一个通用名称的不同剂型、不同剂量规格药品使用同一个商品名。其中,3462个商品名对应的是单一药品制剂,占47.3%,922个商品名对应了两种不同剂型规格的制剂,309个商品名分别对应3种制剂,103个商品名分别对应4种制剂,有5个商品名分别对应10种制剂。比如深圳及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健新”,包括头孢呋辛酯颗粒、头孢呋辛酯胶囊和8种不同规格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达力新”则包括头孢呋辛酯胶囊、两种规格的头孢呋辛酯片和7种规格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他们均对应了10个批准文号,但只有一个商品名。

  10种规格、剂型共用一个商品名,虽然管理复杂,但毕竟还是同一家公司所有。但笔者在分析中还发现,居然有10组相同商品名的药品,他们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药物。至于商品名相似则更多,有70组,其中54组为两两相似,16组为3个以上名称相似,如“芙欣、麦芙欣、木芙欣”,“达力新、达力芬、达力舒、伊达力”等。

  商品名拼音完全相同有122组,12组为3个字的商品名,为两两读音相同。两个字商品名中,3个商品名读音相同有16组,4个及5个商品名读音相同均有两组。例如“理枢、力舒、立舒、沥舒”及“辛疏、欣纾、欣舒、馨舒、信舒”等读音完全相同。

  随机抽取的384个商品名中,作为商标已注册的有316种,未注册(包括已失效)的68种,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的注册率为82.3%,95%置信区间为(77.3%,87.3%)。存在不同申请人申请同一个商标名(字形不同)的现象,商品名与商标名相同而通用名称不同的现象也存在。譬如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乙酰谷酰胺”商品名“诺安平”,而深圳海滨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氨曲南”商标名也是“诺安平”。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尼莫地平缓释片”商品名“尔平”,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尼卡地平葡萄糖注射液”的商标名也是“尔平”。



  规范“起名”应从审批开始

  为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卫生部要求处方书写采用药品通用名称。但是,不同生产企业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在一个机构内并存时,剂量、规格、价格有巨大差异,不同生产厂家产品的质量也有差异,尤其是治疗指数低(即半数致死量和半数有效量的比值,用以表示药物的安全性)的个别品种,更显突出。因此,在药品费用计算、药品调剂、给药核对等诸多环节中,还需要通过商品名加以区别。英国卫生部门曾发文认可环孢素生产企业的意见,建议医生处方及药师调剂环孢素的过程中按商品名进行,不同商品名环孢素产品的替换应在严密监测下进行,以避免因生物利用度差异导致患者病情波动。

  在目前商品名管理混乱情况下,用商品名进一步区分药品的质量和品种,恐怕难当重任,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因为超过90%的商品名是两个或3个汉字,虽然简短,但读音相同、字形相似的问题太过普遍,这些药品适应证、剂型、剂量规格等差异巨大,医务人员若以商品名口头交流,极易发生歧义误解与用药差错,是临床安全用药的巨大隐患,应该引起医药管理部门的充分重视。

  商品名和商标名的一药多名、一名多药以及名称相似、读音相同等现象极易引起药品混淆,是调剂内部差错(核对环节发现)的重要原因。虽然有研究表明,易混淆的药品名称强调书写规范,可以取得良好的区分效果,但从命名初始进行控制就可避免上述情况。

  笔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经验,在药品上市申请初期进行药品名称包括商品名称的相同、读音相似性、字形相似性检查,杜绝不同通用名称药品取相同商品名,减少商品名或商标名的字形或读音相同等现象,完善商品名与商标注册流程。对已经存在的一名多药现象,应责成相关企业协商解决,警示医疗机构采取一定措施,避免混淆差错。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虽然不以注册为要件,但药品商标注册率超过77%,说明国内生产企业普遍重视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注册商标比较强调图、形、性,易忽略商标名的文字重复问题。虽目视可区别,但医护人员、患者口头交流和书写过程中依赖于商标名文字本身,易引起混淆。通用名称、商品名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依法注册。虽然有规定药品商品名经药监部门批准后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执行情况并不容乐观。

  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再注册的流程。工商行政商标管理部门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进行注册,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名与商品名冲突的现象,既可以保护药品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也不会干扰临床用药安全。

Tags:药品 重名 审批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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