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核心提示: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价值回归,话语权加大。医药工业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对此北京时代方略建议:企业必须回归依靠产品力,不断技术创新,资本并购整合下游企业。
政策管控力从最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底价模式”受到严重冲击 ,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
医药生产企业产品价值回归,话语权加大。医药工业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税收应对监管部门对药品成本形成的调查,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对此北京时代方略建议:企业必须回归依靠产品力,不断技术创新,资本并购整合下游企业。
【基本内容】
1、下发部门:国家发改委
2、实施时间:2012年7月1日
3、使用范围:政府定价药品(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疫苗、中药饮片)。
4、管控环节: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5、政策特点:
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现行流通差价率出厂(口岸)价格从10档(5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减少到6档(2000元以上统一差价率(额))。
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
3)每年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发送上一年药品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纳税凭证;
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
5)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6)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各地中标后,不公布中标零售价。
【政策追溯】
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1、对2000年公布的流通差价率进行完善;2、将原出厂(口岸)价10档减少到7档,加价率适度降低;
2010年8月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1、从供货价、流通差价率、最高零售价格控制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2、将政府定价药品的流通环节加成区分批发企业流通加价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加价;3、对批发企业的加价分加价率(额)和累加加价率(额);4、企业每年申报上一年出厂(口岸)价格,并提交相关单据。
2011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规定了出厂价格调查的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要求受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财务报告、销售明细账、销售发票等财务核算资料;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对2005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新闻链接】
锁定流通环节加价 药品“回扣”将无处藏身?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正式执行
现在如果完全明确了加价的比率,没有了这些回扣空间,制药公司的销售工作会非常困难。
“如果当真严格执行,这会比‘安徽模式’更有杀伤力,医药行业的营销生存模式会被彻底推翻。”谈及昨日刚刚流传出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高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昨日,备受关注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最后一轮征求意见稿流传出,按已经确定的时间表,新规将7月1日正式执行,大约近2万家企业受影响。
颠覆本土“生存模式”
“外企和部分国内企业去年就开始成立专项应对,但大部分企业仍心存侥幸。”前述公司高管认为,国家发改委选择在此时出台这一价格政策,是在医改前三年的第一阶段结束后,“深水区”的公立医院改革必须启动的信号释放。
记者注意到,不同于目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单一药品加价率,《办法》将这一关键数据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
“这实际上明确了每一个环节的最高定价,现在行业使用的以药品底价代理卖给商业公司,几经倒票,通过票据公司多次开票,‘洗’出一个高价格的生存路径就几乎不可能了,而这对相当数量的公司是个致命打击。”该人士对记者分析。
目前,广泛存在于国内医药行业的药品代理销售模式,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开始,伴随医药市场的迅速放开,药品代理制销售模式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医药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代理商依靠掌控终端市场资源的优势,借厂家之名或挂靠商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制药企业面对这样的代理商通常采取底价式招商和佣金式招商两种方式。
其中,以底价现款供货,由代理商控制渠道和终端,代理商通过商业过票或向厂家支付税金的方式解决收入和相关费用的低价代理模式更是为众多中小公司所使用。
“这种模式流通链条长,环节多,费用大,如果药品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几乎难以维系这种模式的正常运转。” 中国医药(600056)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向记者表示,“药品高定价是代理制销售模式存在的前提,而无序的商业流通和粗放的价格管理是代理制销售模式生存的土壤。”
“目前行业内都是在流通环节用一个高价格做出‘空间’,分别按照不同比例给医生、药剂科,还有统计处方的人,剩下的还有医药公司、生产厂家回扣,这一直是医院药品销售特别是处方药销售的基本营销模式,现在如果完全明确了加价的比率,没有了这些空间,制药公司的销售工作会非常困难。”前述人士向记者透露。
影响“销售方式”
由于《办法》的价格管制范围并不包括廉价、短缺等药物和基本药物,亿利天然药业集团副总经理王高俊认为,《办法》在压缩制药企业利润的同时,根本上将会加速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和落实。“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具体的基本药物招标中的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而如果《办法》强行推进,商业之间的整合也许会加速,一大批中小商业公司将死掉,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他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由于此次《办法》同样涉及合资和进口制药公司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跨国和合资药企将不得不在大型医院的“主战场”面临类似的问题。
“近几年,跨国药企纷纷把开拓三四线市场作为业绩的主要增长点之一,开拓新市场的费用也不断提高。”有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费用甚至会达到60%左右,现在如果仅仅以进口的口岸价为基准,他们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抵充实际花费的市场营销费用,这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是一个好消息。”
《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昨天,听说已有国外的某家公司悄悄提高了口岸价,以应对《办法》后续可能带来的销售问题。”前述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药品价格加成管制的思维方式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药价虚高的问题不会得到根本改变的。”牛正乾昨日向本报表示,除去执行到位的问题之外,他还担心流通环节和医院都会各有对策应对。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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