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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差价受控 行业利润缩减

2012-02-18 10:05 来源:天相投顾 作者:彭晓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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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内容:

1、药品范围:政府定价药品(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疫苗、中药饮片)。

2、价格管理范围: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3、政策特点:

1)流通实际差价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 

2)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尚未实施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加不超过规定中的加价率。

3)每年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价格评审中心网上申报平台申报上一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相关票据,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取消中标,并通报当地药招采购机构;4)廉价短缺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

5)需冷链运输和储存的药品对应各价格区间经营者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但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5元;

6)医疗机构对不同企业同种产品,所加差额不得超过按照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最大加价额。

7)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实施监管,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二、流通环节差价实行上限控制,行业利润缩减,“底价代理模式”面临压力

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一直饱受诟病,2011年底,由于国内媒体对部分药品流通环节差价情况的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后,国家发改委先后出台《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政策,以规范药品定价。《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原则,并实行上限控制,(详见表1)。这与现行的“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相比,对医药流通环节的掌控力度明显加大,控制并缩减了行业利润规模。

目前药品生产企业多采取“底价代理模式”销售药品,这些企业不具备自己的销售网络,为控制销售费用等支出,以较低出厂价将药品卖给流通企业,留出大部分利润空间,由流通环节代为营销,从而表现为零售价与出厂价相差悬殊。若按照此“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流通环节差价,那么“底价代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依靠底价代理为生的小型流通企业将面临转型问题,而不具有品牌优势及营销网络优势的普药生产企业将面临销售压力。

Tags:药品流通 医疗机构 价格管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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