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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助“消”以药养医

2012-02-07 08:50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作者:蔡江南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每年年初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总要提出一些新的任务。今年的会议不仅提出医药分开,还列出三步走的时间表——2012年先从300个试点县入手;2013年扩大到所有县级医院;2015年推向所有公立医院。目标相当宏伟,决心也很大,但是,从何入手?如何实施?还没能看到操作方案。

 每年年初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总要提出一些新的任务。今年的会议不仅提出医药分开,还列出三步走的时间表——2012年先从300个试点县入手;2013年扩大到所有县级医院;2015年推向所有公立医院。目标相当宏伟,决心也很大,但是,从何入手?如何实施?还没能看到操作方案。笔者试着抛砖引玉,希望决策者能够从系统的角度看问题,重视具体实施操作步骤,避免让美好的理想几年之后仍留在纸面。   

分开是手段不是目的  

医药分开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解决以药养医的一个手段。医药分开也绝非部分人想象的那样简单,即只要将药房搬出医院,同时政府财政补足医院的收入损失,便大功告成。即便是这种简单的想法,执行起来也不简单。药房剥离医院后,医院还要保留药剂师以满足住院患者的用药需求,因此,药剂师无法都随药房一起离开医院,这样一来,社会化药房会出现药剂师的缺口。同时,政府财政即便能够弥补所有医院眼下的资金缺口,也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更重要的是,造成“以药养医”的根本原因在于医药价格结构的扭曲。医疗服务价格严重低于其成本和价值,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药品收入弥补损失。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在外围动手脚的话,既不能解决“以药养医”,也无法消除价格扭曲带来的一系列弊病。因此,建立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消解定价机制弊端  

现有医药定价机制的弊病首先在于定价主体的责权分离。

作为定价方的国家发改委,并不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而承担医疗费用责任的医保部门又无权定价,责权分离的定价机制造成了医药价格扭曲的长期固化。发改委似乎更在乎价格指数增长的快慢,担心调整医药价格结构可能带来的价格水平增长,而不用承受“以药养医”带来的种种弊病。所以,笔者以为,让医药定价权脱离发改委一家说了算的局面,才是解决“以药养医”的必要前提。

此外,医药定价权也不应当仅仅掌握在政府医保部门一方手中。政府作为医疗费用的支付方,也不应当单方面垄断医药价格的定价权。鉴于医药本身的特殊性,完全由政府一方或者完全由市场一方来定价,都无法取得最好的效果。没有充分的信息,无法及时反映患者需求和生产成本,都会使市场单方面定价或政府单方面定价存在“失败”的可能。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包括供求双方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组成定价委员会,进行协商谈判,不失为一种兼顾各方利益、比较有效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定价委员会可以吸收医疗服务方、药品和医疗仪器生产方、医保部门、有关专家、消费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可以先由一个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方案,然后再经过定价委员会批准。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基础价格,之后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支付价格调整与支付方式改革结合  

为降低价格结构重大调整给患者带来的影响,可以分两步走。

随着近年来新医改的深入、政府投入增加和医保制度的改善,医保支付部分在整个医疗费用中的比重有显著增长,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方的影响日益加深。我们可以首先只对医保支付部分的医药价格进行调整,而对非医保范围的个人支付部分暂时不动。这类似于“价格双轨制”的做法。对于医保支付部分的价格调整,还可以提供一个测试新的定价机制和价格结构的机会,以避免重大失误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医保支付价格的调整,可与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相结合。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发展捆绑式的支付方式,如按病种支付、按人头支付和总额包干。即使对于这些新的支付方式来说,合理的医药项目价格也能提供一个正确的费用核算基础。而且,按项目付费方式也不可能完全被其他支付方式所取代。

从建立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入手(建立一个协商谈判的定价机制),并首先调整医保支付部分的价格结构(经过价格双轨制的过渡阶段),而不是简单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解决“以药养医”,这应当是比较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也有助于降低改革成本,具有长期的可持续性。

Tags:医院 医药价格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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