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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药品价格矛盾减压的窗口

2011-12-08 09:43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史万奎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据说是1300%、6500%、9100%这几个数字,催生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出台。药价给政府的压力已不下二十年,本次药价超暴利现象的报道再次将压力升级。

  据说是1300%、6500%、9100%这几个数字,催生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出台。药价给政府的压力已不下二十年,本次药价超暴利现象的报道再次将压力升级。

  阅读《办法》及其相应表格,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政府对药价调查的要求没有太大不同。当时企业定期向医药局物价部门汇报药品价格是一种习惯。二十年来,国家在药品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不断完善。如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了“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提出“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大原则,并对“市场调节价”作出的解释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明确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政府责任。

  1996年前后,出于公众对药品价格不满的反馈,部分省份实施了全部药品政府定价,但由于法律依据不确定,加上药品品种和市场的复杂性,导致施政难度大而作罢。2001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价格法》,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且明确提出“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办法》可以说是对十年前药品管理法中价格要求的补充,也可以理解为过去十年有法无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为保障《药品法》的实施,2002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再次明确了“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当时,“或者”二字令人费解,好在随后明确的解释是“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至此,不仅说清楚了哪种药品价格归政府操心,而且明确了政府在药品价格方面的相应责任。

  药品价格调查有法可依,执行发改委的文件要求,提供价格信息是制药企业应尽的义务,这毋庸置疑。动辄数千厂家、数万品规的信息处理,有现代工具做支持,加上发改委全国分支机构的人海战术也似乎不用担心。问题是,调查数据真实性的核查需要多大的工作量?这种调查的结果对减轻药品价格矛盾给政府带来的压力能起多大作用?从价格问题入手解决价格问题是否走错了方向呢?不然的话,为什么连政府定价的药品政策实施十年了,还不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给政府自身一个合乎理由的交代?

  有人说《办法》可称得上是政府出台最快的文件,从计划出台文件到文件出台仅仅十几天时间;这就当道听途说吧,因为2009年,国家发改委已经着手《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拟稿工作了,《调查办法》应该是胸有成竹的文件;不管怎样,这种快速反应的执政精神是值得公众嘉许的。值得关注的是,将所有药品价格纳入到工作目标范畴中去,大、繁、杂之后,是否是乱和无果而最终让公众理解成走过场和应景之作?药品价格的责任是明确的,该管的应该是责任由谁来承担。

  药品价格压力源头说白了就是三个问题:一是政府执政的严肃性问题,严格执法严肃执政当可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类药品价格矛盾有效化解;二是公众对药品价格政策的理解问题,应大力宣传市场调节价格药品的市场属性,对公众理性选择和客观理解进行疏导;三是医生从业机制的变革问题,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在本轮医疗体制改革第一阶段任务收官时期,药品价格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其标志性的意义不言自明。如果不能回顾思考二十年来药品价格管理的前车之鉴,不能回归法律原点思考立论之法,不能从问题的根本结点寻求释放压力的窗口以求解决之道,药价矛盾不仅难以缓解,而且,可能会导致医药行业新一轮的鼠道繁忙、板凳乱飞。 

Tags:药品价格 药品管理 制药企业 医疗体制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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