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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和规范基层财务核算中心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授权协议书的通知

2011-12-05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我要评论 (0) 点击: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和规范基层财务核算中心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授权协议书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药采中心:

根据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卫生厅于2011年11月15日印发《关于组织旗县(市、区)卫生局基层财务核算中心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支付合同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内卫药字〔2011〕1137号),要求各盟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内旗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单位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2011年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支付合同委托协议书》。但截至目前,还有一些盟市未完成协议书的签订工作,一些旗县(市、区)协议书签订人和签订单位不规范。为了加快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程,确保《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支付合同委托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订本协议的委托人必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果负责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工作的旗县(市、区)卫生局基层财务核算中心(或负责货款收付的其他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旗县(市、区)卫生局基层财务核算中心(或负责货款收付的其他单位)可直接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由该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如果旗县(市、区)卫生局基层财务核算中心(或负责货款收付的其他单位)属于卫生局内设机构,不具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由旗县(市、区)卫生局法人签字,加盖旗县(市、区)卫生局公章。如果基层财务核算中心设在其他部门(如财政部门),请旗县(市、区)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比照卫生局基层财务核算中心协议签订方式签署协议。

三、已经签署的协议如不规范,请自治区药采中心与盟市卫生局直接联系,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规范法人和法人代表。

四、尚未组织旗县(市、区)卫生局签署协议书的盟市,或尚未完成协议书签订工作的盟市,请尽快组织和完成此项工作,旗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收付单位(非法人机构需是其上级法人单位)务必在2011年12月5日前签署协议书。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盟市按照内卫药字〔2011〕1137号文件落实。

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自治区药采中心

联 系 人:邵  伟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Tags:药品浪费 药品回收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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