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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规定 地下建筑内不得开药店

2011-11-30 10:03 来源:新京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门槛”,如除商场以外的2层及以上和地下建筑内不得开设药店,药店及仓库周边25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污染源。

新修订的《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门槛”,如除商场以外的2层及以上和地下建筑内不得开设药店,药店及仓库周边25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污染源。

新老药店相距须超350米

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将有更加严格的规范。其中提出为使京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布局合理,方便市民购药,新开设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可行进的距离须超过350米。

规定指出,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农村乡镇以下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如果药店经营范围中含有中药饮片,还应当辟出专门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经营冷藏药品须配冰箱

同时,北京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25米范围内均不能有污染源。除了商场之外,在2层及以上和地下建筑内,不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能够有效监测、调控温、湿度及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施、设备,在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条件下对药品进行储存与陈列。如果药店经营冷藏药品,还应当具有冰箱、冷藏柜等冷藏设施、设备。

对于经营药品的连锁企业,该规定提出,不但每个门店药品进、销、存情况,都要实现远程查询,而且对于库存应能够及时查询、盘点。药房仓库应设有环境监测功能,对于温、湿度变化及时预警。

Tags:药店经营 药品零售企业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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