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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青海省关于执行基本药物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2011-11-29 00:00 来源:青海省卫生厅 我要评论 (0) 点击:

2011年度青海省关于执行基本药物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115号)和《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度青海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药采领〔2011〕2号)精神,我省2011年度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基本结束,产生了中标结果。经省发改委核准,我省将从今年11月21日起执行新的中标价,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及时间

(一)2011年度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将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网址:(http://www.qhwst.gov.cn/ypzb)进行公布,请各相关单位及时登陆该网络平台查阅中标目录。

(二)自2011年11月21日起,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执行2011年度青海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按规定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标目录内药品,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可延续使用至2011年11月21日,库存药品中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与新一轮中标药品完全相同的,执行新的中标价。

(三)列入《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暂未公布中标结果的药品,根据临床需要,各医疗卫生机构暂继续执行2009年中标结果进行采购,待公布新的集中采购结果后继续通过网上采购中标药品,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采购和配送,不实行省集中采购,按国家现有规定自行采购。

二、采购要求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全部采购、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青海省增补药品,不得违规采购未中标药品。

(二)严格执行我省基本药物配送及货款结算规定,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三)基层各药管中心、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各医疗机构要与供货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到网上操作与网下及时沟通相结合,以提高网上采购、配送、入库等效率,保证网上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三、采购监管工作

(一)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各州(地、市)卫生局、药管中心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已确认的中标品种,自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如生产企业自行弃标或不及时供货的,将根据《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Tags:医药企业 医药行业 医院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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