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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全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1-11-26 08:4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我要评论 (0) 点击:

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全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配送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实施方案》,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配送企业的公开招标和配送区域的招标选择。按照总体安排,结合当前县(区)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12月1日起,启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市、县(区)审核验收

    11月24-28日,按照谁招标,谁选择,谁负责的规定,由各市、县(区)尽快对有关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分别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11月28日前报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配送企业整改事项的复查。

    二、集中组织签订配送合同

    11月28-30日,自治区及各市药招办统一组织,各县(区)药招办具体负责,组织县(区)药招办、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行政合同”及“配送合同”。市以上医疗机构合同签订另行安排。

    三、正式开展药品及医用耗材的统一配送

    自12月1日开始,新中标配送企业正式开始向取得配送资格的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中标药品及医用耗材。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的中标配送企业与原配送企业同时配送,确保药品及医用耗材及时足量配送到位。

    四、切实抓好过渡期县(区)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的重点工作

    (一)各市、县(区)药招办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好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抓好过渡期间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指标,努力做到配送到位率不降、配送品种不减,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二)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申购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自12月1日起,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编制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申购计划,卫生院集中汇总后提交辖区中标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接到申购计划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送到位。辖区村卫生室急需的药品,乡镇卫生院负责随时调剂。配送企业要主动与乡镇卫生院沟通,掌握用药习惯,提升配送服务能力。

    (三)要加强基层药品配送工作。各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加大投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仓储的力度。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想方设法组织配送。同时,各地要把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到位率作为考核标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配送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相应的配送区域,情况严重的,还要取消相应的市级医疗机构配送区域。

    (四)要加强联系协调。各县(区)药招办、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新旧配送企业要正确对待配送区域的调整,既要有序衔接,也要互相补充。过渡期间,不得出现新旧配送企业推诿扯皮、消极配送的情况。

    (五)要规范医疗机构申购使用行为。过渡期间,各级医疗机构同时向新中标配送企业和原配送企业申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保证临床需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申购和随意退货。对于过渡期间各级医疗机构的退货清单,必须经辖区药招办审核,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没有审核签字的,一律不得退货。过渡期满,原配送企业已经配送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无特殊理由也不得退货,用完为止;确因客观原因退货的,按照药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回款政策。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中标企业回款,医疗机构也要及时向配送企业回款。特别是配送企业已经调整的县(区),禁止医疗机构以剩余的药品抵扣药品款的行为。鉴于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周转金的实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回款时间可适当延长,各配送企业要严格掌握。

    五、继续做好市以上医疗机构的统一配送

    为了确保配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待县(区)配送运行平稳后,再适时组织市以上医疗机构新选择企业的统一配送,具体时间以自治区药招办文件为准。在正式下发文件前,市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医用耗材仍然由原配送企业继续配送,各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消极申购或者消极配送。

    六、继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药招及监察纠风部门,要针对配送企业交替过渡期间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配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单位在检查验收、合同签订和县(区)正式配送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统一配送行政监督合同(三方合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Tags:药品零售 医药连锁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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