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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省惠州市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1-10 00:00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我要评论 (0) 点击: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业经十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惠州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原则;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原则。
  三、基本药物的范围
  基本药物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版)以及我市调整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组成,并根据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在国家和省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用药情况,确定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国家和省规范出台后,按新规范执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市、县(区)卫生部门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与省卫生厅和各县(区)卫生局的沟通协调,对全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做好与市卫生局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县(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各县(区)卫生局须每季度后10天内以书面和报表形式向市卫生局报告基本药物采购和监管情况。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须严格遵守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规则,并与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按照协议定期向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和计划,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做到不违规采购药品,不拖欠药款,尽量不采购竞价药品。
  五、采购、配送和结算
  (一)采购制度。
  1.基本药物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品种必须从中标药品品种中选择,选购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采购计划需求执行,所选基本药物品种应予以公开。
  (二)配送制度。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执行。如合同约定采购的基本药物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基本药物到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及时出具签收单。
  (三)结算制度。
  1.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县(区)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2011年9月30日前,县(区)财政局应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用账户,会同县(区)卫生局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县(区)为单位,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最多不得超过6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约定。
  3.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基本药物签收单和网上采购证明,县(区)卫生局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付款计划。2011年9月30日前,已实行基本药物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基本药物的货款,由县(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结算支付;未实行基本药物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采购基本药物的货款由县(区)卫生局统筹结算。2011年10月1日起,未付基本药物货款转由县(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无原因未及时付款的,县(区)国库支付中心要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
  六、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二)市、县(区)物价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市、县(区)卫生局要结合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四)市、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卫生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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