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
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做好区县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统一收支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5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药监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卫药[2011]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规定,制定《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
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办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网上采购、统一收支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5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药监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卫药[2011]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规定,结合各区县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区县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站(含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网上采购、统一收支管理”是指区县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采购计划,区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集中实行网上采购,统一向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收缴验收入库药品的应付货款,并集中向药品供货人结付货款。
第四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网上采购配送流程
第五条采购单位、区县采购中心统一在江苏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所需药物,在“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结算支付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结算平台”)上集中统一支付药款。
第六条 采购单位采购药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基本药物:由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卫生厅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上生成订单并发送至区县药品采购中心,经区县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发送至指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确认订单并实施配送。
(二)采购非基本药物:由区县二级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生成订单并发送至区县药品采购中心,经区县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发送至指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确认订单并实施配送。
(三)采购市代购(含专科用药)药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计划报(网下)区县药品采购中心,经区县药品采购中心审核、汇总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至指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确认订单并实施配送。
第七条药品配送与验收确认
(一)药品配送企业在接收到区县采购中心订单后应于48小时内在网上响应,并将确认配送的药品配送到采购订单指定的送达地点,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送货清单和发票各一式四联,做到票货同行、票货相符。
(二)采购单位收到配送企业送来的药品后,应由指定的药品验收入库人员根据网上货款信息、随货发票和清单与送达的药品逐一进行核对、验收,收存发票正副联,作为财务记账及库房管理的依据;在配送企业的发票联及送货清单上(含由配送企业送到区县采购中心的发票联及清单)进行签收,加盖“药品收讫”章,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结算监管平台上做出确认记录。
第三章 药款结算
第八条区县采购中心统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应付货款的收支工作,可以引入专业银行提供的信用结算服务。
第九条各区县的采购中心及所辖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在区县卫生局指定的专业银行开设采购药品结算专用账户,对采购药品应付货款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管理。药品结算专户账户名为:“江苏省南京市**区(县)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专户”。
第十条结算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配送企业将采购单位签章确认的发票及送货清单集中送各区县采购中心,由区县采购中心指定专人审核签收。
(二)各区县采购中心在采购结算平台上收到所属采购单位在线确认验收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实际验收药品的信息与《药品交易目录》公示的药品信息、发票信息、送货清单、配送企业确认的供货信息等进行逐项比对并生成网上交易药品稽核表。
(三)区县采购中心在采购结算平台系统按统一格式生成“网上交易药品应付货款明细表”;经审核无误后生成实付清单通知结付银行,结付相应的货款;同时向各采购单位与供货人(生产或配送企业)在线提供采购中心已经结付的网上交易药品应付货款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根据政策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采购单位、配送企业可选择现款现货或60天(基本药物30天)按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选择按期付款结算方式的配送企业,区县采购中心应在采购单位到货网上确认60日(基本药物30日)内支付货款。结算周期按月区分为上半月次和下半月次。上半月次结算时点为每月15日,下半月次结算时点为每月底的最后一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选择现款现货结算方式的配送企业,应与区县采购中心签订现款现货结算服务协议,并支付提前结付差价。现款现货结算周期一般约定为医疗机构到货验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提前结付差价金额直接在应支付的药品货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提前结付差价率由市药品集中托管中心组织区县药品采购中心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谈判确定。提前结付差价、资金占用补偿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改善医疗条件、药品采购结算监管系统维护和惠民服务等。采购单位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可用自有资金支付,也可由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委托专业银行提供信用结算,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采用信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由区县采购中心、医疗卫生机构、专业银行三方签订《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服务及贷款授信协议》。药品结算资金由采购单位账户转入区县采购中心专户,采购单位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银行用贷款授信资金补足,区县采购中心根据约定的结算周期与药品供货人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因采购单位逾期支付购药货款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欠款方承担。
第十七条区县采购中心负责对药品交易进行审核,若发现有违规现象,可暂缓付款,但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供货人,说明缘由。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采购中心业务活动在卫生主管部门和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配备相应的会计专业人员,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采购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药品集中采购和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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