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招标 > 招标公告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赣卫办药政字【2011】16号)

2011-11-02 15:07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 我要评论 (0) 点击:

关于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

赣卫办药政字【2011】1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在村卫生室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今年12月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确定机构数量

各地要核定辖区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数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确保2011年11月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

(二)核定村医人员

各地要对在村卫生室职业的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服务人口的1.2‰配置村医,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村医数量,保证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聘、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方式安排有职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11月底前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物,纳入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并由配送企业配送到村卫生室。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推进一体化管理。

(四)清理库存药品

村卫生室要做好库存药品的清理盘点。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合理控制药品采购数量,原则上库存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库存药品在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后一个月内用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 基层部分)和所注册诊疗科目,科学制定采购目录,建立药品台账。

(五)调整药品价格

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零售价格的调整。根据江西省2011年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调整药品价格,并制作药品价格公示栏,接受群众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后,库存药品销售价执行江西省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按照购进价格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

(六)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各地要科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工作责任、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德医风和政策执行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七)落实多渠道补偿

各地要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经济运行和乡村医生收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健全以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为基础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综合测算省、县财政对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和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报销补助等补偿,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各地要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将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把握时间进度,确保按时实施。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等多项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里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把握时间节点,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时规范进行。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社会舆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广泛的宣传引导,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掌握全省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核定的乡村医生数量情况,省厅随文下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后报设区市卫生局,设区市卫生局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报省厅药政处。

联 系 人:药政处 廖立华

传   真:0791—86256240

电子邮箱:jxswstyzc@163.com

附   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情况调查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Tags:医药商业 上海医药 永裕医药

责任编辑:露儿

已有0人参与

联盟会员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7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