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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嘉峪关市卫生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1-11-01 00:00 来源:嘉峪关市卫生局 我要评论 (0) 点击: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快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2009年度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即行废止。已入库仍在使用的非本次中标品规,可延用至2011年10月31日。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交易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采购目录所列品规,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转换系数(装量)、中标价、生产企业、中标企业、备注等信息。在备注栏标注特定市(州)的,仅限在标注的市(州)辖区内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市(州)不得使用和销售。
采购目录外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中标目录中所列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得作为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
二、采购范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http://61.178.83.57:802/UserLogin.aspx)(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在非基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http://61.178.83.57),供各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使用。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目前正在使用的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可使用至2011年底,自2012年1月1日起,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和省增补目录)内的品种,必须从本次公布的采购目录中选择。
三、采购价格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公布的中标价购进,零差率销售。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购进基本药物的,按中标价执行,销售基本药物的可按我省有关价格政策顺加执行。
不允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基本药物时进行二次议价。如发现同生产企业同品种规格的药品中标价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可据实向卫生局上报,所有上报材料必须附“近半年来医疗卫生机构的购销发票或入库证明材料等”,汇总上报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10月28日。
对进入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的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将对中标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四、具体要求
基本药物的配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供应商,不得另行指定供应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采购完成后,3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卫生局药品采购办联系。
联系人:刘振国      联系电话:0937-62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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