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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价格管制之禁止“二次议价”(下)

2011-10-18 10:36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朱恒鹏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很有意思的是,行政部门自办或者行政指定医药公司这种做法,有政策依据支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省级集中招标不仅要求集中招标采购,还要求统一配送。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不仅必须通过集中招标选定中标药品,也可以以此作为政策依据行政指定全省统一配送企业。

 很有意思的是,行政部门自办或者行政指定医药公司这种做法,有政策依据支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省级集中招标不仅要求集中招标采购,还要求统一配送。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不仅必须通过集中招标选定中标药品,也可以以此作为政策依据行政指定全省统一配送企业。

  也许有人会认为,上述做法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减少了倒卖增值税发票、走票、洗钱,提高了配送效率。实际情况并不支持这种乐观的想法。由于是制药企业参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即名义出厂价,也是医院名义采购价,因此名义上配送商只能赚取4~5个百分点的配送费。实际的巨大价差还是需要通过倒卖发票、走票、洗钱等等手段来实现。如果仅仅是赚取那4个百分点左右的毛利,谁会有积极性自办医药公司?

  行政部门或者公立医院自办医药公司这种做法,实质是在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售垄断权力受到政府管制的情况下,通过纵向一体化措施实施垄断权转移和垄断利润的转移,这种办法降低了整个医疗医药行业的效率,却无助于降低药品价格。

  现实的案例最能说明问题:某中部省份,在集中招标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还行政指定了配送商,该配送商并不是该省份许多公立医院此前的药品配送商,它也没有给全省公立医院配送药品的能力。获得垄断性配送权后,该配送商采取的配送办法是委托此前给公立医院配送药品的配送商继续配送,但是现在这些配送商必须交给它8~10个百分点的委托费。而这些“被委托”的配送商干的还是过去的业务,供应的还是过去的客户,现在却不得不交这笔数额不低的委托费了,因为他们没有配送权!这家政府指定的配送商实质做的是什么?不是配送,而是通过转让行政特许权分享药品利益。显然,这种“统一配送”不但没有减少流通环节,不但不可能降低流通费用,反而增加了流通环节,抬高了流通费用。实际在配送药品的配送商、医院(医生)和患者的利益均受到了损害,唯一受益的是这家行政指定的全省“统一配送”商。

  实际上,一些行政部门官员早已通过让亲朋好友开办药品批发公司的方式分食公立医院的药品利润了。有医院院长曾告诉笔者,即使没有加价率管制,没有“禁止二次议价”的规定,他也无法拿到和民营医院一样低的采购价格,因为他的药品供应商是某主管领导的亲戚,他不得不高价采购该供货商的药品,尽管他知道同样的药品,市场上有价格更低的供应商。这种情况我们并不陌生,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政府官员让亲朋好友开公司,垄断国有企业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记得为此中央明确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开办公司。公立医院今天面临的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新意。对此,我们能说的是,如果公立医院没有市场垄断地位,药品利润空间很小,主管部门官员垄断其药品供应渠道,通过抬高医院药品采购价分食医院药品利润的空间也就大大缩小。

Tags:药品流通 医药公司 中标药品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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