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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应当入宪

2011-10-18 10:32 来源:医药经济报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应当入宪》一文发表后,数十家省、市和行业的网络媒体纷纷转载,说明社会对于这一议题比较关心。为了把这一问题进一步讲透,似有再谈之必要。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应当入宪》一文发表后,数十家省、市和行业的网络媒体纷纷转载,说明社会对于这一议题比较关心。为了把这一问题进一步讲透,似有再谈之必要。  

  现实而有实效的选择  

  近两年来,经常听到一种担心的声音:新医改方案会不会又是走过场,或“换汤不换药”?对此,应采取适当措施回应这种心忧之声,以坚定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决心。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新医改方案中的“顶层制度设计”,旨在覆盖全民、强调公平享有;这一制度一旦确立,就应是长期稳定的。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并不能保障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将其载入《宪法》,作为政府和全体中国公民行为的共同纲领,是现实而有实效的选择。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处理经济建设与人民健康的关系上,有些地区本末倒置,片面强调“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或者把公立医院当作创收单位以弥补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或者指责严肃执行安全、卫生法律和标准的监督执法机构没有“校正位置,保驾护航”,不断制造“带血”的GDP。即使在处理这一关系较好的地区,对医疗卫生事业重要性的认识,也经常发生变化,甚至误以为抓好经济建设就可以“总揽全局”,自觉或不自觉地要求医疗卫生工作为经济或其他工作让路;卫生改革措施多重具体政策层面的操作,在卫生投入、规划、运行和监管等方面没有形成稳定的法律机制,忽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医疗保障措施往往着眼于部分人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公平性矛盾比较突出。

  有鉴于此,将旨在消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卫生公平性矛盾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必要的。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社会改革的关键环节,将在“经济-社会-政治”这一改革的连动关系中发挥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因此,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之于中国,很有可能像《国家卫生服务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之于英国那样, 给社会带来凝聚力和稳定,使生活在其中的成员自信、自豪和彼此关爱,尽可能地实现对科学、民主、真理和理想的追求。 

  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卫生改革,不论是从英国的撒切尔政府到布莱尔政府,还是从美国的克林顿政府到奥巴马政府,都带动了从执政理念到民主选举考评方式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巩固、完善了民主法治社会的文明成果。

  以英国为例,自1997年开始,英国前首相布莱尔领导的工党在大选中,针对选民对国家卫生服务 (National Health Service)“低效率”的不满,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国家卫生服务满意度的一系列卫生改革措施,如增加卫生投入、提高服务标准、引入临床风险管理机制、培育患者安全文化环境、建立“健康和临床优秀国家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等,作为竞选的10项承诺之一。

  布莱尔当选后,这些承诺被视为布莱尔政府与英国民众达成的“社会契约”,英国有关公共政策和社会立法(Public Policy and Social Legislation)的一些独立研究机构,如爱丁堡大学和曼彻斯特大学的卫生政策和社会立法研究所,每年都追踪观察、评估布莱尔政府对这一“社会契约”的履约情况,并且发布独立的年度评估报告,作为下一轮英国大选选民投票的参考依据。由于布莱尔政府在卫生福利履约等方面的出色表现,工党得以连续执政3届之久直至最新一届的联合政府上台。

  我国没有这样一种“社会契约”的宪法机制,来保障医改方案中政府对民众卫生福利承诺的落实。例如,政府承诺“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如何才能保证这类言之凿凿的硬指标,不会被某些地方政府在履诺的过程中“逗你玩”哄着开心?或者被部门间的扯皮推诿消磨掉?适时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载入我国《宪法》,并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可能是我们现实而有实效的选择:一来可以弥补公布医改方案时“绕过”全国人大程序上的不足,二来有利于全国各级权力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医改承诺。  

  卫生法治有助社会资本进入  

  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定,与新医改方案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不符。

  医改方案指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因此,要从法律上保障用好用活用足这一政策,彻底打消社会资本特别是境外资本、外国资本进入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顾虑,也有必要修改《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说明的是,鼓励中国香港、台湾等境外资本和来自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外国资本在我国合资合作或独资办医,只要引导和监督得当,不仅可引入大量社会办医资本,而且还可以引入先进的医学伦理和安全文化、医疗机构管理方法、医疗服务运行方式和卫生技术,有利于克服我国医疗服务片面强调(临床)医学是经验科学、不重视“循证”、整体上不懂得珍重患者权利、忽视患者安全、医患关系紧张等积弊,对于推动我国医改总体目标的实现十分有利。

  然而,我国当前各类关于利用境外资本和外国资本的政府部门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规范性差和透明度不足,十分不利于境外资本和外国资本大举投入。例如,加入WTO后,卫生部和商务部曾联合发文“鼓励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办合资医院,外资的股份最高可占到百分之七十”。然而,截至2008年底,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显示,中国政府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只有200余家,已登记运营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仅有65家,明显没有利用好这些优质的医疗资源。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作为鼓励措施。然而,对于来自法治国家或地区的医疗资本而言,最可靠和有力的保障不是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部门文件,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因此,要利用好包括境外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改造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最直接、最有力的办法,就是修改好宪法,明确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大政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国的医院法,实行卫生法治。

   适时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载入我国《宪法》,并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可能是现实而有实效的选择:一来可以弥补公布医改方案时“绕过”全国人大程序上的不足,二来有利于全国各级权力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医改承诺。 

 

Tags:基本医疗 医疗卫生 医疗保障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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