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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关于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1-10-03 00:00 来源: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企业医院,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为加快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步伐,进一步推进全省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交易、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2009年度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即行废止。已入库仍在使用的非本次中标品规,可延用至2011年10月31日。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交易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采购目录所列品规,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转换系数(装量)、中标价、生产企业、中标企业、备注等信息。在备注栏标注特定市(州)的,仅限在标注的市(州)辖区内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市(州)不得使用和销售。
采购目录外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中标目录中所列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得作为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
二、采购范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全省范围内政府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平台(http://61.178.83.57:802/UserLogin.aspx)(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在非基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http://61.178.83.57),供各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使用。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可使用至2011年底,自2012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和省增补目录)内的品种,必须从本次公布的采购目录中选择。
三、采购价格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公布的中标价购进,零差率销售。
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购进基本药物的,按中标价执行,销售基本药物的可按我省有关价格政策顺加执行。
不允许各市(州)、各县(区)卫生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基本药物时进行二次议价。如发现同生产企业同品种规格的药品中标价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可据实向各市(州)卫生局上报,由市(州)卫生局统一上报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所有上报材料必须附“近半年来医疗卫生机构的购销发票或入库证明材料等”,并加盖市(州)卫生局印章,由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处理。各市(州)汇总上报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10月31日。
对进入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的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将对中标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不得弃标或要求调高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具体要求
基本药物的配送,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配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10月31日前,所有中标企业每一中标品规必须按规定在每一县(区)最少选定1家经营企业作为其配送企业,以保障网上采购顺利进行。不选择配送企业的,视情节可取消该品规中标资格。
各市(州)、各县(区)卫生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供应商,不得另行指定供应商。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采购完成后,3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暂停网上交易、取消药品中标资格、企业配送资格、2年内禁止参加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等处罚措施。
各市(州)卫生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网上集中采购。
根据整体工作进展情况,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等部门牵头,将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专项检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Tags:拜廷 慢病管理 专业化 多元化 产品结构 品类管理 病种品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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