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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基本药物低价药目录的公示

2011-09-29 00:00 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促进临床常用低价药品的正常生产、供应,降低群众费用负担,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32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省医改办、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遴选工作组,共同起草了《2011年广东省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及方法》(见附件1),并依据该办法在《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中初步筛选了符合条件的低价药品。经召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征询会和组织全省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医师、药师代表、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挂网公示(见附件2),公示期从9月28日起至10月8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实名反映,并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书面意见到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同时提交药品生产批件和说明书。

    附件:1.2011年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遴选原则及方法
              2.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

 

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遴选工作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奕 020-83134684 刘惠萍 83134629 电子邮箱:83134100@163.com 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 邮编510040)

附件1:

2011年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遴选原则及方法

    为促进临床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及合理使用,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32号)和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部署,省医改办、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草拟了《2011年广东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及方法》,现将遴选原则及方法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目标,以“促生产、保供应”为重点,本着有利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利于促进经典优质廉价药的生产,有利于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原则,制定本目录。
    二、遴选范围、条件
    本目录药品均从省卫生厅拟定的《广东省基本药物招标目录》中遴选,并与其明确的招标剂型及采购数量相适应,将随其动态调整,具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常用、招标价格相对稳定、替代性强的低价药品;
    (二)适合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传统剂型,原则上应为3家(含本数)以上生产的药品;
    (三)价格低廉的药品(日平均使用费用:西药及生物制品≤1元,中成药≤1.5元);
    低价药目录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
    三、遴选方法
    (一)传统剂型原则上选择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和普通专科用药〔滴眼剂(含玻璃酸钠除外)、滴鼻剂、外用溶液剂、膏剂、霜剂〕等常见剂型,以及《中国药典》收录或首先上市的剂型。
    (二)药品日平均使用费用计算方法
    1.日平均使用费用原则上按政府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计算。
    日平均使用费用=最小单位价格*平均日用量
    最小单位(片、粒、袋、支、瓶)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包装数量
    平均日用量=(最小日用量+最大日用量)/2
    2.最小日用量和最大日用量确定
    原则上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计算,对用法用量复杂的少数品种,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按如下方法计算:
    (1)如有成人用量和儿童用量,一般以成人用量作为统计依据;
    (2)从说明书上难以判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如有多个适应症,一般以用法用量明确的常用适应症(一般为说明书上描述靠前的适应症)为统计依据。
    3.用法用量根据药品说明书(主要参考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1〕2996号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11〕182号文件标注的用法用量、国家SFDA网站、39健康网数据)计算。
    4.未公布最高零售指导价的品规,按照差比价规则套算其零售价指导价后再计算日治疗费用;无法按差比价套算的,以基层采购价顺加三控差率作为最高零售指导价计算日治疗费用;数据不充分的由专家论证确定。
    5.日治疗费用无法计算的品种暂不纳入本目录。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 
 
 

Tags:基本药物 药企 销售 医院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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