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投标企业,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药采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联发〔2011〕59号,以下简称《配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本药物配送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送企业资质审核
(一)基本药物的配送可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承担吉林省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配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申请配送基本药物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201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内,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符合要求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审核表”(见附件2.4)。
(三)申请配送基本药物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本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按要求如实填写配送区域(附件2.5)。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最小单位。因不如实填写配送区域而导致不及时配送或无法配送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关系
(一)审核合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11年9月23日、9月26日、9月27日,由被授权人本人将相关配送资质材料(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递交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对递交合格资料的企业发放配送企业账户和密码。递交资质材料时,被授权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予以核查。
(二)2011年9月28日,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予以挂网公布。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2011年9月28日至9月30日从挂网公布的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认真填写《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附件3),并形成纸质材料一式3份,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配送企业已到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资料并领取账户密码的,应在9月27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补交全部资料。逾期不交的,将会影响到正式配送关系的建立和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
三、签订基本药物采购合同
(一)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制定,另行公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间将在“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另行通知。
(二)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署“药品购销合同”。签署合同时,中标企业需携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药品购销合同”(一式3份,需企业提前盖好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的,由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署“药品购销合同”。签署合同时,配送企业需携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委托配送函原件、“药品购销合同”(一式3份,需企业提前盖好公章)、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中标通知书拟于2011年9月27日开始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请各投标企业及时关注“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通知,并按通知时间及时领取。
(三)无论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还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中标药品在全省范围内的配送全覆盖。
供货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方案》、《配送管理办法》等文件和“药品购销合同”有关要求,保证中标药品质量、价格和供应,及时配送。如有违规、违约等行为,将严格按照《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附件:1、配送企业资质证明材料递交一览表
2、配送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册(附件2.1-2.6)
3、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药采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联发〔2011〕59号,以下简称《配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本药物配送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送企业资质审核
(一)基本药物的配送可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承担吉林省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配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申请配送基本药物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201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内,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符合要求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审核表”(见附件2.4)。
(三)申请配送基本药物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本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按要求如实填写配送区域(附件2.5)。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最小单位。因不如实填写配送区域而导致不及时配送或无法配送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关系
(一)审核合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11年9月23日、9月26日、9月27日,由被授权人本人将相关配送资质材料(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递交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对递交合格资料的企业发放配送企业账户和密码。递交资质材料时,被授权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予以核查。
(二)2011年9月28日,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予以挂网公布。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2011年9月28日至9月30日从挂网公布的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认真填写《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附件3),并形成纸质材料一式3份,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配送企业已到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资料并领取账户密码的,应在9月27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补交全部资料。逾期不交的,将会影响到正式配送关系的建立和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支付。
三、签订基本药物采购合同
(一)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制定,另行公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间将在“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另行通知。
(二)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署“药品购销合同”。签署合同时,中标企业需携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药品购销合同”(一式3份,需企业提前盖好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的,由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署“药品购销合同”。签署合同时,配送企业需携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委托配送函原件、“药品购销合同”(一式3份,需企业提前盖好公章)、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填写完整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中标通知书拟于2011年9月27日开始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请各投标企业及时关注“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通知,并按通知时间及时领取。
(三)无论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还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中标药品在全省范围内的配送全覆盖。
供货企业必须按照《实施方案》、《配送管理办法》等文件和“药品购销合同”有关要求,保证中标药品质量、价格和供应,及时配送。如有违规、违约等行为,将严格按照《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附件:1、配送企业资质证明材料递交一览表
2、配送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册(附件2.1-2.6)
3、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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