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意在提能力促医改
核心提示:“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是《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的一项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措施。记者了解到,商务部正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希望以此推动零售药店的分级分类管理,引导药店全面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并为将来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打好基础,服务医改大局。
“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是《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的一项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措施。记者了解到,商务部正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希望以此推动零售药店的分级分类管理,引导药店全面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并为将来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打好基础,服务医改大局。
分级评星 提升行业能力
对于药店来说,GSP是一道准入门槛,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但GSP仅仅是从保障用药安全的角度提出了要求。除此以外,如何衡量一家药店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肯定不能简单地看规模和店面装潢。由社保部门来考核评判的医保定点药店和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组织评议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应该说分别从不同侧面对药店进行了评价。医保定点药店是从服务医保的角度来衡量药店的管理和诚信,GPP则主要从非处方药的经营和为顾客提供自我药疗服务的能力来评价的。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看,缺乏一个系统、全面衡量药店经营服务水平的规范和标准评价体系,来规范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引导药店的发展。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激励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改善服务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记者了解到,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正在组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等相关协会,紧锣密鼓地制定《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几家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达成一致意见,将目前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引进国际标准并组织评议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统一纳入《规范》中,形成有中国特色的GPP标准和评价体系。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目前,《规范》已初步起草完毕,将在修改后进一步组织相关协会进行讨论。在《规范》中将提出对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的思路和原则,随后将配套制定“药店分级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规范》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中,将充分征求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实施中,也考虑将邀请社保、卫生方面的专家参与药店的等级评定。”该人士表示。
按照商务部的初步设想,药店分级管理将与GSP、医保定点等现有的管理政策进行配套衔接,并为将来承接医院的药事服务打基础。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医药分开是新医改方案明确的改革方向。“希望通过分级管理,引导药店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并为社保、卫生部门筛选定点药店提供依据。”
北京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叶真对商务部推进药店分级管理表示欢迎。她表示,分级管理政策关键是能够与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政策相互配套,并希望分级管理的步子更大一些,速度更快一些。
服务医院 药店不吝投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是医改的焦点之一,也是改革的难点之一。面临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其一,医院的补偿机制能否到位;其二,社会药店有没有能力承接医院的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保证药品供应,保障用药安全。
经过多年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药店服务社会的能力和作用也不断增强。数据显示,2009年,零售企业销售总额达1487亿元;各类药店提供销售及服务约130亿人次,较2005年增长33%。零售药店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用药和自我药疗、自我保健。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欠缺行业规划管理等因素,行业存在“多、小、散、乱”的弊端。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药品零售门店38.8万家,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149家,下辖门店13.5万多家。连锁企业门店数仅占零售门店总数的1/3;零售前三强仅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5.6%。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药品流通行业集中度和流通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当前,零售药店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发展挑战。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租和人力成本快速增加,盈利越来越困难。而零差率等医改政策更给零售领域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强势挤压下,药店整体难以为继。多元化经营、会员特价、赠品促销等策略难以从根本上逆转药店的经营困境,努力推动医药分开、争取医院处方外流或许才是最终的出路。
虽然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医药分开,许多行业专家和协会奔走呼吁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建药房,由社会药店承担药房的职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也明确提出“鼓励连锁药店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但药店有能力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吗?对此疑问,叶真认为,大型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店基本具备服务社区卫生机构的能力,无论是设施设备,药品、器械的采购、储备和供应以及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都是没有问题的。当然,目前药店的能力与三级医院药房的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但可以一步一步地努力,“关键是要给药店提供这样一个空间,药店十分愿意在这方面投入,满足医院的需求。”
当然,叶真也表示,从规范和标准制定出来,到企业全面落实,融入企业的文化和管理中去,需要一个过程,但无论如何,“只要标准定出来了,手段不是问题。”
“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是《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的一项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措施。记者了解到,商务部正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希望以此推动零售药店的分级分类管理,引导药店全面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并为将来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打好基础,服务医改大局。
分级评星 提升行业能力
对于药店来说,GSP是一道准入门槛,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但GSP仅仅是从保障用药安全的角度提出了要求。除此以外,如何衡量一家药店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肯定不能简单地看规模和店面装潢。由社保部门来考核评判的医保定点药店和由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组织评议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应该说分别从不同侧面对药店进行了评价。医保定点药店是从服务医保的角度来衡量药店的管理和诚信,GPP则主要从非处方药的经营和为顾客提供自我药疗服务的能力来评价的。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看,缺乏一个系统、全面衡量药店经营服务水平的规范和标准评价体系,来规范药店的经营服务行为,引导药店的发展。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激励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改善服务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记者了解到,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正在组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等相关协会,紧锣密鼓地制定《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几家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达成一致意见,将目前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引进国际标准并组织评议的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统一纳入《规范》中,形成有中国特色的GPP标准和评价体系。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目前,《规范》已初步起草完毕,将在修改后进一步组织相关协会进行讨论。在《规范》中将提出对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的思路和原则,随后将配套制定“药店分级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规范》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中,将充分征求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实施中,也考虑将邀请社保、卫生方面的专家参与药店的等级评定。”该人士表示。
按照商务部的初步设想,药店分级管理将与GSP、医保定点等现有的管理政策进行配套衔接,并为将来承接医院的药事服务打基础。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医药分开是新医改方案明确的改革方向。“希望通过分级管理,引导药店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并为社保、卫生部门筛选定点药店提供依据。”
北京金象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叶真对商务部推进药店分级管理表示欢迎。她表示,分级管理政策关键是能够与社保、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政策相互配套,并希望分级管理的步子更大一些,速度更快一些。
服务医院 药店不吝投入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是医改的焦点之一,也是改革的难点之一。面临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其一,医院的补偿机制能否到位;其二,社会药店有没有能力承接医院的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保证药品供应,保障用药安全。
经过多年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药店服务社会的能力和作用也不断增强。数据显示,2009年,零售企业销售总额达1487亿元;各类药店提供销售及服务约130亿人次,较2005年增长33%。零售药店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用药和自我药疗、自我保健。但由于准入门槛较低、欠缺行业规划管理等因素,行业存在“多、小、散、乱”的弊端。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药品零售门店38.8万家,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149家,下辖门店13.5万多家。连锁企业门店数仅占零售门店总数的1/3;零售前三强仅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5.6%。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药品流通行业集中度和流通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当前,零售药店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发展挑战。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租和人力成本快速增加,盈利越来越困难。而零差率等医改政策更给零售领域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强势挤压下,药店整体难以为继。多元化经营、会员特价、赠品促销等策略难以从根本上逆转药店的经营困境,努力推动医药分开、争取医院处方外流或许才是最终的出路。
虽然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医药分开,许多行业专家和协会奔走呼吁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建药房,由社会药店承担药房的职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也明确提出“鼓励连锁药店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但药店有能力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吗?对此疑问,叶真认为,大型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店基本具备服务社区卫生机构的能力,无论是设施设备,药品、器械的采购、储备和供应以及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都是没有问题的。当然,目前药店的能力与三级医院药房的服务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但可以一步一步地努力,“关键是要给药店提供这样一个空间,药店十分愿意在这方面投入,满足医院的需求。”
当然,叶真也表示,从规范和标准制定出来,到企业全面落实,融入企业的文化和管理中去,需要一个过程,但无论如何,“只要标准定出来了,手段不是问题。”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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