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迈出创新步伐
核心提示:在药品经营活动中,行业组织在实施间接管理中应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以药学会、药品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最具代表性。这些组织虽然没有行政强制权力,却覆盖了与药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所有主体,通过调查研究、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调解督促、发布警示等方式参与对药品经营活动的治理。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前,规范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条件及程序的规章迟迟未出台。2004年,国家药监部门颁布了第一个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的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使药品经营许可规范化运作上升到一个新层次。该规章颁布后不久,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施行。由于药品经营许可走上全面规范化的时间还不长,该《纲要》的许多先进理念在实施之初未得到充分贯彻。
在深入提倡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的今天,基层药监部门有必要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的药品零售许可工作作认真回顾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许可服务效能。
强化事后监督
若要实现许可管理的目的,就必须把把事前管理与事后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准入后许可条件监管工作机制。具体到零售药店经营许可,则涉及药监部门3个职能机构的动态配合:许可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准入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流通监管机构和药品稽查机构对被许可人是否在许可事项范围内合法经营实施长期监督。
药店许可证的变更、换证、注销工作由许可服务机构负责,药品流通监管机构和稽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变更、换证、注销而当事人未依法申请的,除依法行使本机构监管职责外,还应及时通知许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准予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记录,药监部门应创造条件保障公众对许可静态行为和动态行为的监督。无论是药品流通监管机构和药品稽查机构监督,还是公众监督,都属于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更注重行为实质,有利于保障被许可人不会中途降低标准或超越范围进行许可活动,从而保证许可活动的质量。
完善间接管理
在药品经营活动中,行业组织在实施间接管理中应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以药学会、药品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最具代表性。这些组织虽然没有行政强制权力,却覆盖了与药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所有主体,通过调查研究、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调解督促、发布警示等方式参与对药品经营活动的治理。
此外,公众的监督、投诉、举报也是参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监督可以延伸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过程中。药监部门应探索充分发挥上述主体间接管理的积极作用,对药品零售许可活动大力推行共同治理,赢得老百姓和守法企业对政府管理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引导合理布局
《药品管理法》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要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但对于如何界定“合理布局”没有具体解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要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但具体的审查标准各地能动性较大。
实践中,多数基层许可部门缺少这方面的调研,没有制定科学的判断标准,而是简单地完全放开,把药店的存在与发展交给市场,从而产生了有的地区药店供过于求,有的地区药店却不能满足当地群众用药需要的情况。为此,药监部门应重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提出的审查条件,建立与当地规划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按照当地城乡规划的特点,对药店数量进行合理布局,对申请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许可指引,使药品经营活动既满足群众购药的需要,又能防止资源浪费。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具体到药品经营许可,药监部门应创造条件做到在统一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办理依据、条件、材料、流程、示范文本、联系方式等),有条件的可以在本单位网站设立许可说明、解释互动平台。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通过此平台及时获得解释、说明。应尝试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为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建立可识别的专门接收平台,方便相对人选择各种法定申请方式申请许可。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已是当前的一大趋势,药品行政许可也应顺应形势,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并在网上接受监督。许可发证之后,药监部门应利用已经建立的药品电子监管网络,对被许可人活动进行远程监控,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如工商部门)实现联网,及时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管职责,促使被许可人在各方面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服务经济发展。
上述创新工作的开展,需要药监人员及时更新观念,并实施一系列新的准备工作,在短期内会占用一定的工作资源,但是,一旦新的工作机制正常运转,将会明显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这种工作机制克服了片面强调政府管理、忽视政府服务的倾向,有利于提高药监部门的管理能力,打造药监部门和谐、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新形象。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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