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省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同意,我厅已印发《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购销秩序的有效途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和供应及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业务流程,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促进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基本药物采购新模式,重塑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要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每一阶段、每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11年7月25日前完成委托协议签订,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见证方,也要参与协议签订(协议文本另发)。协议文本签署后,以省辖市为单位,集中送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抓紧完成采购价格的调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实际购进价,是制定本次集中采购上限价的重要来源。各地要按照要求,对照本次集中采购目录,提供原先相对较低进货价格并标明具体产品、规格、厂家的相关购货发票和凭证,为制定上限价提供依据,真正使省集中采购价格不高于原先的采购价格。由于药品价格极其复杂,各地要做过细工作,抓紧完成价格调查上报工作。
四、合理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是带量采购的基础,是按质量要求采购的前提,也是实施今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关键。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厅公布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2010年全年和2011年上半年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需要,结合当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合理预测本采购周期内的基本药物采购需求数量,并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确定采购数量时,各地要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业务工作量情况,实事求是、留有余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或下个周期采购预测量的80%申报采购需求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的督查指导,保证数据信息准确、合理,及时报省药品采购中心。此项工作应于8月15日前完成,具体要求另发通知。
五、调整充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为保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专业,我厅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评审专家库,由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组成。具体人选请各市卫生局和厅直属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名额分配另发通知)。各地在推荐专家库成员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把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人员推荐上来,切实发挥基层专家的作用。
六、推荐基础大容量注射液生产企业。我省基础大容量注射液采取基层推荐、划分供货责任区域、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采购。省药品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企业资质审核后,将参加各区域投标企业名单通报各市,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供货责任区域投标企业中按照大输液包装材质分别推荐3家供货企业,进行经济技术标的评审。因此,推荐工作责任重大,各市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总结历史与现实情况,坚持质量优先、信誉良好、服务满意的要求,公平、公正、严谨地组织好本区域供货企业的推荐工作,按时上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七、引导合理确定配送关系。在坚持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前提下,各地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做好信息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配送关系相对集中、提高药品配送及时到位率。在我省从事药品配送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资质认定、我厅备案、各市推荐后,在省采购平台公布。鼓励生产企业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签订供货合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采购监管服务机构要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八、有序组织基本药物日常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即进入日常采购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药品采购申请,通过采购平台递交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经审核汇总后发送给指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按照采购申请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
九、统一结算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采购药物时,将预算货款拨付基本药物结算专户。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及时出具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数量证明后(或通过网上查证省药品采购中心的网上采购证明),根据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申请,及时完成与药品供货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结算与支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为契机,大力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强化用药行为监督评价,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关心过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花更多精力抓好落实,要明确处(科)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要加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配备精干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考核责任制,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商量工作,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政策规定,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省药品采购中心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采购,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陈菁钰电话:025-83620914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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