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分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任务的通知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和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职责分工,按照厅领导批示,省卫生厅医改办将涉及卫生部门的医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排在第一位的各牵头处室(局)为承担具体工作的责任处室(局)。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核算中心”),县市区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规划财务处协办,5月底前完成)
二、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一)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推动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规划财务处主办,5月底前完成)
(二)完成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做好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购办法实行招标采购。(规划财务处主办,4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1.制定招标采购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借鉴安徽等省区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规划财务处主办,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必须经网上申报采购,严禁网下自行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负责集中付款及监督检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负责配送至各医疗机构。(规划财务处主办,6月底前完成)
3.摸清底数,实行统一定价。调查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年用药总额。省级药品招标按照“一品一规”、“ 量价挂钩”和“单一货源承诺”原则,采用“双信封”模式,技术标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价格最低者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可参考其他省区市基本药物实际中标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公布的价格,并且不得高于我省2010年采购的最低价。(规划财务处主办, 6月底前完成)
4.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从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为防止恶意报价或中标后不严格履行供货合同等行为发生,投标生产企业需事先缴纳年申报药品价值2%的投标保证金,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10日内缴纳年中标药品价值2%的履约保证金。建立严格的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对不履行供货合同的企业取消招投标资格。(规划财务处主办, 6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规划财务处协办,6月底前完成)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下同),西医2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下同);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5元/人次•疗程,西医4元/人次•疗程。(农卫处、妇社处、中医药局和规划财务处协办,6月底前完成)
3.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农卫处、妇社处、中医药局和规划财务处主办,6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
1.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25元,制定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范围、支出标准等。(规划财务处协办,5月底前完成)
2.落实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规划财务处、农卫处、妇社处和疾控处主办)
3.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农卫处、妇社处主办)
四、加快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务核算中心,纳入预算管理,所需各项支出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审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规划财务处协办, 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1.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人事处督办, 5月底前完成)
2.核实现有人员底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编制,摸清现有人员基本状况,对不属于本次医改竞聘上岗人员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登记。(人事处主办, 5月底前完成)
3.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对岗位等级、上岗人员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人事处督办, 5月底前完成)
4.组织竞聘上岗。
(1)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竞聘对象、人员聘用程序等相关内容。(人事处督办, 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竞聘对象资格审查。对竞聘上岗申请人员资格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备案,允许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参加竞聘。(人事处督办, 5月底前完成)
(3)组织竞聘上岗。依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开展竞聘上岗,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人事处督办, 6月底前完成)
(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布竞聘范围、程序、对象和竞聘上岗前后人选名单等,增强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人事处督办,6月底前完成)
5.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人社发〔2010〕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对不属于竞聘上岗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清理、清退,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事处协办, 9月底前完成)
6.实行以奖代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上用以奖代补资金保障县市区做好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规划财务处协办, 9月底前完成)
(三)深化绩效考核。
1.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9号),结合工作实际,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农卫处主办)
2.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按照《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0〕207号)兑现绩效工资。(人事处主办)
五、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和双向转诊制度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
按照《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甘卫医发〔2009〕227号)规定,完成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医管处、农卫处主办,5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条件,科学界定省、市、县、乡(社区)、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合理划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的患者群,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医政处主办,医管处协办,6月底前完成)
(三)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按照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基层医院、疑难重症在上级医院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持续的医疗服务。
1.转诊病人须持“双向转诊单”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除急症病人外,所有医保报销一般诊疗费的病人,必须执行转诊制度,无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意见的,不予报销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2.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转诊制度。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医政处主办,医管处协办, 6月底前完成)
二0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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