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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05 00:00 来源: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市、县(市飞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 ,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飞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凡参与浙江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府部门、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贵、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由纠风、监察、卫生飞发改、药监、经信、工商飞人力社保、财政、价格等部门组成。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成立市、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明确组成。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 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 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 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 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九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价格、收费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本省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负责监督保障本省企业中标(入围)药品的生产供应。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 坚持公开、公平飞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四) 相关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业的情况;
(五) 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中标(入围 )药品的情况;
(六)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参与竞标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的情况。
 第十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 组织网上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二) 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
(三) 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 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账目、电子信息数据等,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给予协助。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飞公务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 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策部署的;
(二) 违反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规定,组织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的;
(三) 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 , 决定药品集中采购重大事项的;
(四) 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 , 或者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的;
(五) 违反回避规定 , 或者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的;
(六) 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 , 或者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七) 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的;
(八) 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九)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 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
(二) 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连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的;
(三) 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的;
(四) 违反有关信息维护和安全保障规定 , 或者谎报、瞒报、擅自更改药品采购数据信息的;
(五) 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约情况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六) 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索取或收受钱物 , 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发改、价格、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 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二) 提供虚假药品采购信息的;
(三) 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时回款的;
(四) 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五) 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和回款等过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改、价格、经信、工商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一)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 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 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 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的;
(五) 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六) 擅自配送非中标(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的;
(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单位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其纠正错误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据商业贿赂金额及时下调药品价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浙体改办〔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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