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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征求《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1-06-14 00:00 来源:陕西省卫生厅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经省新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专家咨询组两次讨论,我们草拟了《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卫生局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征求意见,并请各市财政局、卫生局收集汇总所辖县区修改意见,于6月24日前分别反馈至省财政厅、卫生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于东波,电话:02-68936194,信箱:yudb@163.com;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樊桂成,电话:029-87340027,m329@163.com。

附件:《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主体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我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县(区)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根据省财政部门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分层考核机制,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明细科目的设置,可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来设置,并兼顾成本核算明细科目的需要。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各级政府(财政及卫生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药品加成政策,积极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力争在一年内逐步消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进销差价,实现药品统一配送。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加强药品收支结余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期实现的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在帐内单设科目反映,同时在账外采用辅助或备查形式单独列示已经实现的和还没实现的进销差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实现的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在年终财务报告中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单独列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的药品收支结余不能参与年终结余的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的药品收支结余的使用应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批,并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地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收支结余的监控。

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1、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2、经常性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3、财政补助结余=财政基本补助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

4、财政基本补助收支结余=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支出

5、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6、可供分配的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财政基本补助收支结余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本期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40%提取奖励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当事业基金累计超过净资产的20%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应根据当地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处置办法要求,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应按照当地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处置办法要求,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应按照当地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处置办法要求,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额度要适宜。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净资产的20%,超过部分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事业基金累计滚存不应超过净资产的20%,超过部分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次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比例为当年医疗收入的1%,以后年度按当年医疗收入1%的比例控制,超过1%时暂停提取,不足1%时补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比例为当年医疗收入的1%,当总额达到前3年发生医疗收赔偿的总额时(或净资产的20%时)可暂停提取,,不足可继续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补提。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滚存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净资产的20%,超过20%后应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工会经费的计提,(应遵徝工会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福利费的提取应遵循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1.预算收支完成率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专项拨款实际支出/本期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2.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

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医疗卫生支出(%)

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公用经费/医疗卫生支出(%)

3.收支结余率

业务收支结余率=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4.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5.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

医疗支出比重=医疗支出/医疗卫生支出(%)

公共卫生支出比重=公共卫生支出/医疗卫生支出(%)

门诊均次费用=门诊支出/门诊人次(%)

门诊均次收入=门诊收入/门诊人次(%)

住院均次费用=住院支出/住院人次(%)

住院均次收入=住院收入/住院人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厅、卫生厅。

第五十六条 我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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