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北省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卫药政〔2009〕1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我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于2009年12月启动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已于2010年8月公布,目前,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也已基本完成。为做好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www.hebyyjzcgw.com)进行中标(入围)药品的网上采购,不得进行中标(入围)药品网下采购。原则上2011年2月底前,所有药品全部实行网上采购。目前,各医疗机构要尽快启动网上采购工作。过渡期间,为保障药品供应,部分药品可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医疗机构应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及药品采购监督管理组织,完善药品遴选、网上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合理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目录,目录须明确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并在中标企业网上确立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每个生产企业的每种药品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
三、中标价是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此价格采购药品。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目前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中标价的,仍执行实际采购价。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须在采购平台中录入药品实际采购价。按中标价购进的品种,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零售价。按目前实际采购价购进的品种,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照物价部门药品加成的有关政策要求,确定零售价。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网上采购操作系统的建设,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网上采购,严格权限管理,配备专用计算机,达到网上采购系统的网络运行条件,严格密码、口令管理,确保采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操作手册(详见医药集中采购网“操作帮助”),熟悉操作程序,登陆启用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
五、医疗机构要在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认真勾选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下载合同文本,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医疗机构应在货到之日起60日内付款,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确保合同采购率在95%以上。
六、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验收工作,与配送人员当场共同验货,并现场登陆采购平台进行入库确认。要严把药品质量关,不得接收与采购使用目录药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剂型等不符的药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七、为了保证临床用药,因紧急情况和特殊诊疗,医疗机构必须临时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可先采购和应急使用,在10日内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采购情况;因开展新业务、新技术需要使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时,须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审查批准后进行采购。
八、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药品网上采购计划、验收、付款、使用等各项工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行为。并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协调解决。医疗机构每季度末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其药品采购统计汇总表,网上公示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与质疑。
九、医疗机构要诚信采购,同时要建立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对生产经营企业不供货或不足量和不及时供货的、提供与网上药品信息内容不符的药品的、配送不合格药品的、供货价高于中标价的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反馈,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查处药品网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选择并上报成交品种的、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目录之外私自采购其他同类品种的、与中标(入围)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购销关系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采购使用非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目录品种的、未按规定付款的、未按规定在网上公示采购情况的、未在网上如实填写采购价格的、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等违约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我省对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市场变化情况,对相应品种和价格进行适度调整。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的,则按相同比例调整中标价格。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整价格实时调整实际采购价格。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网上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配送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诚信履约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应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库存和网上采购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每半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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