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农合 要让更多的农民医疗更有保障
核心提示:近年来,江苏新农合参加率一直保持在全国最前列,稳定保持在95%以上,筹资总额83.42亿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2万多家(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过近8年时间的制度实践,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6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将正式施行。
近年来,江苏新农合参加率一直保持在全国最前列,稳定保持在95%以上,筹资总额83.42亿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2万多家(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过近8年时间的制度实践,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目前,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从行政推行层面过渡到规范管理阶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责任等作出进一步明晰界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规范化、法制化运行。
要让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和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合理确定参加人的范围,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参合权利;同时,要适应农村人口流动频繁的实际,加强不同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到“不重不漏”。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的士兵、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等特殊人群,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方便参加人参保,避免重复参保,《条例》除规定政府应当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外,还要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并为参加人提供便利。
建立科学的基金筹集标准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筹资标准。条例还具体规定,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
《条例》还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政府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同时,增加一款:“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让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
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除了应体现保障基本的原则外,还应突出保障重大疾病的救治,防止农民因病返贫。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应当有利于“保障重大疾病救治”,并增加“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应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这些在《条例》中都有明确体现。
为方便参加人转诊和异地就医,《条例》规定,参加人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诊,并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在统筹地区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在就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的,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后,可以在居住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为方便参加人及时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条例还要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关系,参加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加人按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再凭有效证明和原始票据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结算。
加强管理和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条例》要求经办机构建立新农合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例》规定,统筹地区成立有参加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其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掌握、分析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新农合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新农合基金监督委员会发现基金收支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条例》还要求审计部门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和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卫生部门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芸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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