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卫生局转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有关药品企业:
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制止药品招标采购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合约、逃避监管等行为,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代理人和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购销不良行为,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合约、逃避监管、商业贿赂等行为。
第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
(一)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三)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挂网)的;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对中标(挂网)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六)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中标(挂网)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七)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挂网)的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八)以其他非中标(挂网)药品取代中标(挂网)药品进行配送的;
(九)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
(一)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挂网)药品替代中标(挂网)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五)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集中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
(七)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总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总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代理人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的,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药招办)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建立“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查询系统”,实行在医药购销活动中不良记录查询制度。信息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事实以及受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沟通机制,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不良行为举报查处结果。省药招办负责收集和公布不良记录。市、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集被当地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等机关部门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案件,以及受理查实的不良行为举报,报省卫生厅及省药招办备案和公示。
第九条 在公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的不良记录前,省药招办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不良纪录有异议的,在15 个工作日内可向省药招办提出复核申请。自处理机关对不良行为的认定之日算起,不良记录公布期为两年。
第十条 当事人对被认定的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查询。当事人对认定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复核。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公布期间,取消该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生产、销售产品或与其签订配送合同,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入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公布期间,对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全省进行通报。除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发布的《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皖卫计〔2008〕75号)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露儿
-
浙江省中标价被举报,这些药品被踢出市场!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关于公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标产品价格投诉处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第二批)》,浙江省在线交易产品全国最低价格联动结果执行中,部分产品因价格等原因被投诉。...
-
医药商业贿赂套路多 18个月牵涉400余药企
上周,修正药业集团董事长修涞贵卷入一起行贿案的消息受到业界关注。判决书显示,他先后两次给予原吉林省靖宇县县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褚来福通化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25万元。...
-
这些药企,人事大变动
进入七月,药企人事变动愈发频繁!...
-
2017国内制药企业百强排行榜
本次“2016年度中国制药工业百强”评选时间跨度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
剂量不准估摸着来 “儿童酌减”这药咋吃?
长期以来,由于儿童专用药不足,很多患儿在服药时都被当成“缩小版的成人”对待,按照“小儿酌减”的原则服用成人药,这存在着巨大的用药安全隐患。《2016年儿童用药安全调查报告白皮书》显示,因用药不当,我国每年约有3万名儿童耳聋。...
-
20个药遭所有门诊禁用!
日前,山东省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见附件1),将严格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采购以及使用数量和品种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抗菌药物的使用将面临严峻挑战!...
-
135个药出事 涉及诺华、默沙东等多家知名药企
总局警告:临床试验数据有问题的,主动撤回没事,查到严惩!106家企业吓一跳,主动撤回了135个。...
-
耗材两票制后,37%配送商被踢出三甲医院
据西安市中医医院消息,该院于2016年12月启动药品、耗材“两票制”管理和提高配送集中度工作,截至目前,医院的药品配送企业由原来的29家减少到21家,实行“两票制”配送的药品品种占到98%,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由原来的102家减少到64家,均可实施“两票制”。...
-
医药代表群体销售:如何拿下科室
医药行业市场竞争越演越烈,对于做好医药招商的同仁们,少不了要做一些产品推广会议,尤其是对于医药代表而言,拿下科室,更应该举办科室会。...
-
九部委发文,哄抬原料药价,不准进入医药行业!
哄抬短缺药和原料药价格的药企,将遭遇更严格的价格审查和被逐出医药市场的风险。...
-
卫计委发文,45万中医彻底解放!
大放开,只需备案就可以开中医诊所!并且,不受规划限制。...
-
一家三甲医院,274名医生被处罚!
三甲医院严控违规用药!对医生实施“驾照式”管理:每人12分,扣完暂停处方权,停岗,回炉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