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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创,为新农合立法护航(2)

2011-05-03 11:31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又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

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新农合基金一定要全部用到农民身上!”“现在筹资标准提高了,基金盘子大了,农民的补偿待遇也要相应提高!”委员们的这些意见,反映了农民的心声,代表了农民的利益。

通过后的条例规定,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新农合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

条例要求统筹地区合理确定补偿方案,明确参加人医疗待遇,并根据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补偿政策,确定补偿政策应当有利于保障基本、引导合理就医、保障重大疾病救治,并逐步缩小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的差距。条例明确,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应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条例进一步明确,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或者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已获得大额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加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再次补偿。条例通过以上这些制度设计,保证新农合基金真正用到农民身上,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让基金运行更安全

“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的治病钱、保命钱,不能用到别的地方去。”“一定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委员们非常关注基金安全。条例明确规定,新农合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条例要求经办机构建立新农合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例规定,统筹地区成立有参加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其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掌握、分析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新农合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新农合基金监督委员会发现基金收支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条例还要求审计部门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和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卫生部门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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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新农合 医疗保障

责任编辑:芸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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