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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创,为新农合立法护航

2011-05-03 11:31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又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又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

让更多的农民参加进来

随着政府资助费用的不断增加、补偿比例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患病农民从新农合制度中收益,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热情越来越高。“新农合是一项惠民制度,要让更多的农民都能参加进来,做到应保尽保。”在审议中,委员们要求切实保障农民的参合权利。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的市县提出,还有一些特殊人群,如新生儿、退役士兵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应当允许他们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中途加入新农合,以维护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因此,条例专门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为了防止一些困难人群因缴不起费而游离于新农合制度之外,享受不到新农合制度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农合,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让筹资增长更稳定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和稳定增长是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江苏是经济发达地区,但有些县市的筹资标准偏低,甚至和中西部地区一样,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建立一种动态增长机制,保证筹资标准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要负起筹资的责任,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参加人合理负担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筹资标准。条例还具体规定,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当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

让农民看病更方便

发展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民负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有更多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让农民有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应当对转诊、异地就医和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参加人权利,方便参加人就医和获得补偿。为此,条例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保障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待遇,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水平,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条例对转诊、急诊、异地就医作了明确规定,参加人因病情需要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诊,并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在统筹地区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在就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参加人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的,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后,可以在居住地约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为了方便参加人及时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条例还要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关系,参加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支付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加人按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再凭有效证明和原始票据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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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新农合 医疗保障

责任编辑:芸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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