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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1-04-08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品规及价格已在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公布,为做好2010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全区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见附件6)。

二、采购目录:《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三、网上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期:2011年4月11日至5月10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1年5月11日执行,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要完成的工作:

在2011年4月11日—4月30日受理药品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自治区药监局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示配送企业审核通过名单),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见附件3、附件4),负责审核并在网上开通配送区域;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依据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网上确认配送区域(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说明)。

(二)医疗机构要完成的工作:

1、遴选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依据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2010年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医院药品采购目录。

2、完成未入围药品的清库工作、新入围药品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3、选择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各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范本(见附件5),与企业签订纸质采购合同,合同须明确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对本单位遴选的药品选择配送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只能在入围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该药品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选定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三)生产企业要完成的工作:

1、办理入围药品的相关手续。各入围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领取入围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不领取入围通知书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2、选择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对每个入围药品品种,必须在2011年4月11日—4月30日在每个盟市选择1~5个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签订配送协议。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一旦确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解除配送关系的,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要同时向所在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由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凭入围通知书、授权书(见附件1)和网上交易密码领取函(见附件2)于2011年4月12日—14日领取网上交易密码(无交易密码将无法上网交易),维护相关信息,选择配送区域。并凭“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承诺书”(见附件3)在2011年4月30日前到拟配送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闭配送区域。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必须在2011年5月10日前与所配送的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同时将合同报医疗机构所属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备案。

(四)配送企业:

1、凡2010年新增配送企业于2011年4月12日—14日凭授权书(见附件1)和密码领取函(见附件2),领取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密码;2009年度已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仍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

2、于2011年4月12日—30日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填报,并凭“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承诺书”(见附件3)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委托配送协议”(见附件4)等手续到拟配送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配送区域。

3、确认配送关系。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于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与生产企业签订入围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规定配送药品,并通过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确认配送关系。

4、签订购销合同。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于2011年5月10日前与所配送的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见附件5),同时将合同报医疗机构所属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备案。

五、采购要求

(一)医疗机构采购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入围目录内的药品,禁止网外采购或采购非入围药品。

2、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价格和零售价作价政策,要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药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款;要在选择入围药品时,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优先考虑质优价廉的药品;要切实抓好入围药品供应、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临床用药。

3、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配备专用电脑,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具体工作。

4、必须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药品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二)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要按合同保证供货,在采购周期结束前不得擅自放弃入围药品的供应;要按网上公布的入围药品目录所注明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擅自涨价或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交易。

(三)药品配送企业的要求

药品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要按网上公布的入围药品目录所注明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擅自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交易;要保证所配送区域药品的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不论采购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必须按照承诺保证配送。

六、采购监管

“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实施网上药品采购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药采组发[2009]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网上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做好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二)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入围药品、回款,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入围药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入围或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不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不严格履行合同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四)各级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

1、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取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密码委托函

3、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承诺书

4、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委托配送协议

5、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

6、参加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7、各地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联系方式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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