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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最高零售价的执行药店将迎价格大检查

2011-03-19 10:29 来源:中国医药营销联盟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发改委、监察部等委于3月15日发布通知,将从2011年4月开始,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

此次检查对象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检查时限为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重点为: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Tags:医疗机构 销售 药品 零售药店

责任编辑:芸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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