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为探索和建立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从我区区情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目标。
三、范围和时间
实施第二批综合改革试点的范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77号)确定的试点县(市、区)所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称“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综合改革试点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2月10日。
四、工作任务
总体要求是在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步建立四个机制:一是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卫生投入机制;二是规范和有活力的内部人事和分配管理机制;三是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使用机制;四是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机制。
(一)继续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和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执行基本药物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二)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
实行财政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即建立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医保报销和个人支付等多渠道资金补偿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转。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1.明确职能。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职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确定。
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桂政发〔2010〕13号附件3)确定。
2.核定编制。乡镇卫生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执行,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其中:县(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编制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编制总数原则上控制在服务人口的1.2‰以内。乡镇中心卫生院编制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略高于其他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发〔2007〕110号)执行。自治区级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的数额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市和城区(市)的各类医疗机构举办或者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的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编制数按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及护士的比例,按1:1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0%。
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岗位设置。乡镇卫生院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70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9号)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卫生岗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报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社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岗位设主任、副主任(兼职)各1名;卫生技术岗位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人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
4.负责人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分别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择优聘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所属医院商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
5.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0〕85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单位全员竞聘上岗。
6.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
(1)竞聘对象。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县(市、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④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
(2)组织竞聘上岗。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核(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等)方式,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条件竞聘上岗。
7.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
本次人事制度改革是初步的,有关过渡办法主要解决原在编在岗人员进入新的全员聘用体制问题。今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新的工作人员时,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办〔2010〕87号)执行,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桂卫办〔201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外部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挂钩;内部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11月下旬)。
制定本地实施计划,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组织试点市、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
试点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额,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任职条件;2010年12月下旬组织并完成过渡考试,进行竞聘上岗工作,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初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三)总结阶段(2011年2月10日前)。
认真总结试点县(市、区)和单位综合改革的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政策,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在全区实现全覆盖做好准备。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区医改进入深水区以后能否建立新机制,保持今后我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完成任务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协调。试点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分管医改的领导、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是直接执行人,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紧密配合,合力抓好试点工作。
(三)认真学习,把握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自治区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都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有序稳妥顺利推进。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各地要认真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如期推进第二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抓好人员核编、岗位设置、过渡考试和全员竞聘上岗等工作,确保每个环节扎实紧凑。
(五)严肃纪律,做好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规聘用人员一经发现,随时解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医改政策和改革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改革,争取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改革,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导,确保成效。
自治区医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期通报全区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后进;各市也要开展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级医改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医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按规定定期报告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国家、自治区、各市县医改信息报告通畅。自治区将实施“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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