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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2-17 00:00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市、县(区)卫生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需要,现将《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2010年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于2011年2月底前报送到省卫生厅纠风办。从2011年起,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要随时逐级上报。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本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向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记录。不包括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也不包括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收受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业内部规范。
    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判定文件依据包括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供的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信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商业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的处理决定;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信息收集、登记和公布程序
    (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行贿人、受贿人基本情况和违法违纪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及时、准确掌握有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的单位或其代理人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单位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登记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工作,根据掌握的信息,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见附件2)。“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登记表”要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向省卫生厅纠风办报送。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纠风办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从2011年起,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要随时逐级上报。
    (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布: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省卫生厅将通过广东省卫生厅网站每季度公布一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前,省卫生厅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省卫生厅提出重新核实要求。省卫生厅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列入“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应用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全省生效。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在医药采购活动或者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时,应当及时核对省卫生厅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对违纪违法医疗卫生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六、其他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辖区域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

   附件: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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