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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暂行办法

2011-02-10 16:09 来源: 我要评论 (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配送药品质量,降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成本,预防药品购销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甘政发〔2010〕23号)、《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兰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非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按甘肃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接受集中采购配送药品的医疗机构范围为兰州市市级各医疗机构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兰州市各县(区)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的管理,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由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的统一配送及二次议价任务,并建立组织机构、制度、职责、过程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配送环节有效运行,对配送的药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在经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合格,注册地址及仓库在甘肃省范围内的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以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投标竞争。

  第六条 参与兰州市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配送活动的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招标周期为1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由监察、发改、卫生、财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纠风等部门参加的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下设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配送企业的初选和配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配送数量,做好配送企业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

  (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药品配送企业的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的检举和控告;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组织实施药品配送企业的招标工作,起草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配送活动中药品购销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配送企业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确保配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质量可靠。负责对配送企业资质的审查;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药品配送企业招标的全过程提供资金保障,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配送企业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三章 配送企业的确定

  第十一条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的招标,由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合理低价与信誉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第一、让利于民、诚信廉洁的原则。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企业机构代码》,并取得GSP认证;

  (二)具有组织货源和具备较大规模、现代物流管理经验和统一配送能力的企业。

  第十四条 药品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具有一定数量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等;

  (四)具有保证及时配送药品的人员车辆等基本条件;

  (五)具有保证配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本次招标确定3-5家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

  第十六条 药品配送企业与各医疗机构签订配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依法履行合同,承担相关责任。配送合同报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药品配送

  第十七条 实行药品配送企业向各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http://61.178.83.57)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必须从中标企业采购国家基本药物;药品配送企业不得将配送的药品再次委托其它企业配送;中标药品配送率要达到95%以上。

  第二十条 药品配送企业不论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大小,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受时间和数额的限制,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各医疗机构限定的时间及时送达;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药品采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自行采购中标药品;药品配送企业不能配送的药品,需经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从其他公司采购。

  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时,若必须使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用电子版)报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报名及材料申报:按兰州市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报名通知和报名须知执行。

  第五章 药品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通过采购竞价所形成的价格为全市统一配送价格,不得以定点医疗机构远近变相提高配送价格。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配送药品的采购价格须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目录价格范围内,并经二次议价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配送药品的零售价格确定后,报物价部门审核,由药品和医用耗材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采购周期内药品价格原则上不变,因国家政策调整确需变动的,经药品配送企业提出申请,由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配送药品的零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

  第六章 药品配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配送企业招标、配送药品的二次议价,监督药品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采购配送药品的行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规定,按兰州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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