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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2-10 16:09 来源: 我要评论 (0) 点击: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纠风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精神,制定《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基本药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 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工作在河南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河南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条 省级统一招标选择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的招标遴选,坚持面向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公平竞争,采取客观评价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选择中标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招标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五条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药品使用和地域情况,从省级中标配送企业中合理选择若干家配送企业,负责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其所辖县(市、区)从省辖市所选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1-3家,负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具体配送细则由各地制定,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选择2家以上省中标配送企业的县(市、区),要依据医疗机构数量、基本药物采购量,按照“城乡一体,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七条 省级中标配送企业对配送的药品质量、数量和服务承担全部责任。在配送服务过程中一旦出现配送企业造成的药品质量或配送不到位等重大问题,经查证属实,取消企业配送资格,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药品配送企业招标,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委托省中标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并签订委托合同。中标配送企业应按照投标时承诺的药品质量标准、产品信息,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第九条 中标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必须签订药品配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条 鼓励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结算药款,也可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药款,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必须全部按药品购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售完为止,且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中药饮片的采购和配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责任

  (一)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根据本单位用药规律,认真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及时通过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发布订单需求。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频率每周不超过2次,急救、急需药品除外。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鼓励我省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验收、储存管理药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中标配送企业责任

  (一)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医疗机构药品订单信息,按时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需药品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二)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和内外包装质量等内容;对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6个月以内到期失效的药品和配送1个月内外包装破损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调换。

  (三)对配送过程中发现的药品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药品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的公告制度。

  (二)纠风部门对药品配送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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