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落实人力社保部长沙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调整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调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相衔接,适当提提高参保人员临床用药水平,建立与本市医疗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监控措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本市经济发展与临床用药习惯。(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三、工作内容(一)药品的调出。调出本市药品目录药品应当是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已经调出的药品和本市现行药品目录中未列入国家新版目录的药品。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1、被国家或本市药监部门通报,有过重大不良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2、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批准文号或无正式标准的药品;3、临床基本无需求、不使用的药品;4、性价比和生物效应明显低于同类药品的;5、发现在评审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的;6、不符合医疗(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原则的。(二)药品的调入。调入本市药品目录药品原则上应当是经咨询专家确认的备选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并坚持以下原则:1、调入目录的药品应是医疗机构普遍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安全可靠的药品。2、调入目录的药品批准文号原则上应当是20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调入: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治疗不育症等药品;利用改变剂型和生产工艺以及规格包装提高价格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价格昂贵,与基本保障原则不相符的新特药。(三)适应症调整对国家新版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作调整。专家认为必须调整的,由专家所在组别集体讨论确定,但不得取消适应症限制。四、组织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纪检监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督查组。(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疗保险处负责同志担任。(二)专家组。专家组由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组成。咨询专家主要任务是,对药品专业问题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调入调出原则和范围,并提出备选意见;对遴选专家组遴选结果提供咨询。遴选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进投票遴选。(三)督查组。由市监察局和驻市人力社保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目录调整工作全程监督。五、工作程序(一)公示调整方案。本调整方案报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天津医保诚信网向社会公示三日。广泛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进一步调整完善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二)确定备选目录。由咨询专家组论证药品初步筛选原则,确定调入调出药品备选范围,并提出调入调出备选意见。(三)确定遴选专家。在督查组的监督下,从我市医疗保险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药品目录遴选专家。按照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分类组成20个遴选专家组,大类药抽选5名专家,小类药抽选3名专家。(四)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遴选专家依据本方案确定的方法、原则和程序,采取填写《专家遴选表》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办法,对备选目录范围的药品进行投票遴选。遴选结果由督查组封存备查。(五)专家咨询。对遴选专家组产生的遴选结果向咨询专家组进行专业咨询论证。(六)结果报批发布。将经咨询专家组审核的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后,以市人力社保局名义下发《关于发布2010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附《2010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同时报人力社保部备案。五、工作纪律(一)参与调整工作的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专家评议结果公示前,严禁泄露有关信息。(二)专家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要求进行评议。(三)任何工作人员或专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的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评审专家应在认真填写《保密承诺书》和《无利益冲突声明》后方可加入评审工作。六、意见反馈和举报在调整方案和评审结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天津医保诚信网,也可直接到天津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实名反映情况或问题。对评审过程中的违纪情况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实名举报。电话:(022)23030918转监察室。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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