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市关于使用2009年度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候选
核心提示:江苏无锡市关于使用2009年度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的实施意见
近日,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公布了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卫生部等六部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和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使用2009年度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的通知》(苏药采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无锡市使用2009年度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县)、区及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辖非营利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中标(入围)品种,并在网络平台上如实反映采购订单、厂商响应、配送、验收等采购信息和工作情况。
二、各地各单位要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零售价格的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内,组织遴选采购使用药品目录。有条件的可以以管辖范围为单位统一组织遴选药品目录。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医院主办单位要对所辖医疗机构遴选的药品目录进行必要审核,所有遴选的药品目录于2010年5月1日前统一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核。我市将待条件成熟后启动以市为单位的统一遴选药品目录工作。
三、医疗机构遴选药品目录要充分考虑本单位用药现状,保障临床用药需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集体决策、科学遴选。
1. 医疗机构遴选时,同一规格、同一层次的药品原则上不超过10个。
2. 各医疗机构在遴选药品目录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基本药物品种,保证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和金额(标准另定)。
四、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仍按原渠道采购。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遴选药品目录外的任何药品,有特殊需要的,在省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内药品,应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省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外的任何药品,有特殊需要的,应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
五、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合同周期不少于一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市(县)、区、市级医院主办单位组织统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统一结算。各地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购销合同的签订,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六、医疗机构要切实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药品,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新价格和原价格;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八、为满足临床需求,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备案采购手续。通用名及剂型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采购,必须以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或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采购。
九、各地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行为和使用情况的管理,明确工作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全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和推进。不在本次集中采购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内的药品从2010年6月1日起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同时,我们也将适时对采购工作开展督查。
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2703052 传真:82727926
电子邮件:wxwsgcc@sina.com
通讯地址:无锡市金城路399号
邮政编码:214023
无锡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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