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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建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05-04 00:00 来源:福建卫生信息网 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2010年福建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管理,根据卫生部、省政府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有关问题说明(卫规财发[2009]7号、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管理,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药品采购的组织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一名院领导为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药事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临床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办事原则,筛选确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并在全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含直接挂网的药品)中选购所需药品。

  二、药品采购的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要注重选择质量可靠,临床长期使用疗效确切的药品,优先采购、使用价格低廉的药品,切实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

  2、坚持基本药物优先的原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全部在全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含直接挂网的药品)中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使用,并达到一定比例(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具体比例待调研后提出意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坚持安全、可靠、方便、及时的原则。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对本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应同等优先,保证及时供药。

  三、药品采购的流程与要求

  1、制定药品采购目录。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执行《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的药物目录》,不另行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其他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前提下,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定本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

  2、明确药品采购计划。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根据药品采购目录,结合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量,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采购药品的品种与数量,提出采购计划,报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3、签订药品买卖合同。医疗机构按照药品采购计划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药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药品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半(18个月)。

  四、药品采购监督与管理

  医疗机构对所购药品要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情况、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药品质量、配送情况和企业(含配送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信誉及本省企业药品使用情况等,评价工作每6个月进行一次,逐步建立健全药品档案和企业信誉档案,有关评价材料于每年6月、12月底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上一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分析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情况,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药品购销活动应全部实行网上“阳光操作”,杜绝标外采购、违价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医疗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切实做到采购公开、价格公开、使用公开,并接受监督。

  对医疗机构违规采购药品的行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具体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采购本级或本片区中标药品(含直接挂网的药品品规),可以拒付相应药品费用。

  药品的配送与监督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9]140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配送三个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格成本核算;要加强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建立医药购销行为公示、合理用药、“阳光用药”等管理制度,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Tags:2010年福建省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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